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美國現在用的是什麽憲法?

美國現在用的是什麽憲法?

美國現在使用的是獨立戰爭結束後65,438+0,789個州通過的憲法,並增加了對其他加入美國的州的承認。

美國憲法的全稱(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常被稱為美國憲法或美國憲法。它是美國的根本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壹部成文憲法。1787年5月,美國各州代表(當時為13)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同年9月15日,制憲會議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1789年3月4日,憲法生效。後來又增加了27條憲法修正案。

內容概述

美國憲法規定了聯邦制,它確認了基於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則的資產階級民主和政權。憲法原文由壹個序言和七個正文組成。它規定立法權屬於美國國會,規定了國會的組成;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總統選舉的界定方法;司法權屬於美國最高法院,規定最高法院的組成;各國的相互關系和義務;提出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聯邦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是國家最高法律;本憲法將在九個州制憲會議批準後生效。這部憲法表明,美國在世界上第壹次創造了不同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民主和諧制度和不同於議會內閣制的總統制,使美國成為壹個有統壹中央政府的聯邦制國家。這種政治制度和國家結構形式後來被許多國家模仿。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了其作為“國家最高法律”的地位。法官通常將其解釋為:當國會或州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與美國憲法相沖突時,這些法律將被宣布無效。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最高法院通過無數的案例不斷強化美國憲法的權威。美國憲法明確規定,民選政府擁有唯壹的合法性。人民通過選舉或任命的政府官員和議員行使權力。議員還可以修改美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起草新憲法。根據生產方式的不同,各種政府官員對其權力有不同的限制。當選官員只能通過選舉留任。其他由政府首長或部門任命的官員,根據任命者的意願決定去留,隨時可以罷免。這個規則有壹個例外:接受美國總統任命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終身有效。設立這壹例外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官不會因為其在司法過程中地位的變化而受到行政權力的不當幹預和壓力。

基本原理

美國憲法有兩個目的——限制政府的權力和保護人民的自由。雖然美國憲法經過多次修改,但1789憲法的基本原則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權力保持相互獨立。理論上,三種權力完全平等,相互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其他兩種權力濫用的功能。這是現代民主社會中著名的分權原則。壹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聯邦制——美國憲法規定美國采用聯邦國家制度。聯邦政府只有憲法中列出的有限權力,而其他未列出的權利屬於各州或人民。(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憲法至上——美國憲法和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從1803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開始,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這意味著各級聯邦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並可以宣布違憲的法律無效。同時,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布的法令的合法性。但法院的審查權不能主動行使,只能在特定的訴訟中使用。因此,又稱為“被動審查權”。(見聯邦政府訴尼克松案)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每個人都有受法律保護的平等權利。各州也保持著平等的地位,原則上沒有壹個州可以得到聯邦政府的特殊待遇。根據憲法,各州應該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應該在形式上保持* * *和體制。

憲法修正案

根據美國憲法第五章規定的程序,美國國會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此外,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可以聯合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修正案壹旦通過,將被視為美國憲法的壹部分,其效力等同於美國憲法的正文。1787年制定的憲法沒有包括《獨立宣言》和當時壹些州憲法所確認的民主權利,遭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反對。後來在資產階級民主派的壓力和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影響下,美國國會於1789年9月25日通過了10憲法修正案,並於17910年2月5日獲得。這10修正案統稱為“權利法案”。主要內容是: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自由的法律;不得非法搜查和扣押公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財產;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生命或財產,以及司法程序中的壹些民主權利,除非按照正當法律程序。後來陸續增加了16憲法修正案,包括:13 ~ 15修正案,南北戰爭後生效,廢除奴隸制,保障黑人權利;19號修正案,於1920年生效,規定美國婦女有選舉權;第24條修正案,於1964年生效,涉及取消選舉期間的人頭稅限制;1971關於降低公民投票年齡的第二十六條修正案等。這26項修正案成為美國憲法的壹部分。200多年來,美國憲法的內容不僅通過修憲來改變,還通過聯邦最高法院行使的司法審查權、對聯邦憲法的解釋以及政黨、總統和國會的活動形成的制憲會議來改變,以適應社會不斷變化的需要。(以上內容引自百度百科)

  • 上一篇:勞動法的發展規律和趨勢
  • 下一篇:農民自己留種子違法嗎?兩種情況下,農民自留種子的條件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