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焚燒、損毀、塗寫、玷汙、踐踏等積極行為。
所謂焚燒,就是將國旗、國徽直接點燃或放入其他燃燒器具中燃燒,變成灰燼。
所謂破損,是指國旗、國徽因手或其他外力的撕、刺、搗、割、砸、劈等作用而發生殘缺、變形、缺損,使其失去原有面貌或完全成為碎片。
所謂亂塗亂畫,是指隨意用油漆、顏料等有色物體塗寫國旗、國徽,或者用汙物弄臟國旗、國徽,破壞國旗、國徽的嚴肅性和整潔性。
所謂汙損,是指通過貼東西、吸煙等戲弄方式,使國旗、國徽變臟。
所謂踐踏,是指以踩踏、車輪滾動、動物蹄聲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
其他方式是指除上述五種方式以外的侮辱國旗、國徽的其他方式,如在廣告、商標上使用國旗、國徽,將國旗、國徽倒掛,在墓地懸掛國旗、國徽,在私人葬禮上使用國旗、國徽,讓國旗在地上拖行等。
2.侮辱國旗國徽必須發生在公共場合。
所謂公共場所:
涵蓋《國旗法》第六條至第11條規定的場合,即天安門廣場、新華門、NPC常委、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政協、國務院各部門、出入境機場、港口、火車站及其他邊境口岸、邊防哨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全日制學校、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住宅(樓)、廣場、公園、重大慶典、紀念會議、大型文化體育場館、外交場館、駐外使(領)館。
還包括《國徽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場合,即:(1)懸掛國徽的機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央軍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各國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二)懸掛國徽的場所:天安門門口、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和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出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三)NPC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懸掛國徽的場所。此外,還包括公眾有出入的場所,如街道、碼頭、商店等。
3.侮辱行為必須是公然的,在所有人都在場或者能讓很多人知道的情況下才是公然侮辱。如果行為人在所有人都能看到的地方,被所有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的情況下,呈現出侮辱後的國旗、國徽的違法狀態,也應當認定為公開侮辱。否則,即使行為人侮辱了國旗國徽,也不算明目張膽。比如,如果行為人晚上在公共場所侮辱國旗、國徽,當時不可能所有人都知道,行為人及時消除了侮辱國旗、國徽的痕跡,那麽這種行為就不構成本罪。
4.侮辱國旗國徽要達到壹定程度才構成犯罪。根據該條規定,侮辱國旗國徽罪不需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但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國旗法第19條與國徽法第13條相同。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顯然,並不是所有侮辱國旗國徽的違法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且情節不明顯、輕微、無害,才構成本罪。
判斷侮辱國旗國徽的危害程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侮辱手段是否惡劣;(2)侮辱對象的數量和侮辱次數;(3)侮辱的動機是什麽;(4)影響的大小;(五)輕微塗改等實際後果與全面塗改國旗、國徽明顯不同的;(6)犯罪人犯罪後的態度。如果從上述因素來看,行為人情節較輕或者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共場所以焚燒、毀損、塗劃、汙損、踐踏等方式故意侮辱中國人民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以焚燒、毀損、塗劃、汙損、踐踏等方式故意在公共場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在公共場所以焚燒、毀損、塗劃、汙損、踐踏等方式故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