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成區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裝修、修繕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道路、橋梁、管網、綠化、水利等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渣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前款規定的建築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第三條建築垃圾的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確定和落實建築垃圾管理目標,統籌建築垃圾處置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保障建築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工地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垃圾運輸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規劃和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建築垃圾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下列信息的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開:
(壹)建築垃圾投放和需求信息;
(二)建築垃圾處置審批、運輸車輛和建築垃圾處置場地信息;
(3)建築垃圾相關行政執法信息。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掌握並向前款規定的信息平臺提供相關信息,推進建築垃圾全過程控制。
鼓勵建築垃圾投放和需求主體通過信息平臺調節利用建築垃圾。第七條本市實行建築垃圾源頭分類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標準和方案,推進建築垃圾分類。
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築、全裝修住宅、綠色建築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
建築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應當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應當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鼓勵資源型處置企業采用移動設備現場處理建築垃圾。第八條本市實行建築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壹)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建築垃圾負責;
(二)施工單位對拆除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負責;
(三)村(居)民裝修房屋,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個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業主為責任人。第九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後,方可處置。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築垃圾管理人員,並按照下列規定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壹)按照分類方案收集和堆放建築垃圾;
(二)及時回填工程渣土,清運建築垃圾,不能及時回填或清運的,實施防塵、防滲、防滑坡等措施;
(三)實行泥水分離,規範排放工程泥漿,有條件的應烘幹;
(四)硬化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配備車輛沖洗設備,確保運輸車輛整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