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法官的裁決
法官論點的解釋
特魯佩尼法官應該遵守《量刑法典》的法律規定,該法典規定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須被判處死刑,法律規定不允許有例外。
有罪,但請求行政長官赦免。
福斯特定律應該正確傳達眾議院的意誌,而不是字面解釋(回應特魯帕尼),應該根據其顯而易見的目的進行合理解釋。從正當防衛中我們知道,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人們犯罪,法律應該正確傳達眾議院的意誌,所以我們需要期待法官有同樣的智商,糾正明顯的立法錯誤和疏漏。
聯邦頒布的法律(包括所有法令和先例)不適用於本案。“自然法”可以代替實在法來裁決這壹案件。沒有人會認為我們的法律對他們適用,因為屬地原則假設人存在於同壹個群體中,實在法是建立在人能夠存在的可能性上的。因此,本案在道德上可以脫離地理上的法律約束。
無辜
塔廷質疑洞穴中的人何時成為自然法的管轄範圍(回應福斯特)。如果壹個人在山洞裏過生日,他真的是在生日那天或者獲救的那壹天轉滿嗎?
他沒有資格選擇自然法(回應福斯特)作為執行聯邦法律的法官,也不處於自然狀態,他沒有權利解釋和選擇自然法。
刑法還有其他目的(回應福斯特)。刑法除了防止人們犯罪外,還有“使犯人改過自新”和“為復仇尋找出口”兩大功能。而且,此案還是有震懾作用的。如果洞裏的人知道這已經犯了殺人罪,大概會把殺人的時間推遲壹點,這樣就不用在獲救前吃人了。
饑餓不是殺人的理由,更不用說殺人是為了滿足饑餓,正如饑餓不是偷竊的借口壹樣。
判斷是兩難的。救了十個人的命,然後判他們死刑,這是荒謬的。支持他們無罪的決定並不完美,但推理方法是合理的,任何壹種考慮都受到另壹種考慮的制約。
撤回判決
法官不考慮Keen的赦免(回應Truppini)。法官不給最高決策者下達指令,也不考慮他做什麽不做什麽。它應該受聯邦法律的控制。
制造命案的人可能沒有目的(回應福斯特)。“威懾”和“改過自新”這兩個詞,在制造命案的人的腦子裏,可能並不存在。可能只是立法者認為殺人案是錯的,行兇者應該受到懲罰。它可能只是讓人們過上更幸福的生活,沒有暴力的威脅。也可能是古代有吃人的誘惑,所以我們的祖先特別禁止。總之,我們不知道制造命案的目的,所以不能說有什麽漏洞。
尊重自己的職位法官不討論洞穴裏的人的道德對錯。法官遵守的是法律而非個人道德價值觀,被告確實已經違反了謀殺法。不要揣測立法者的意思,甚至創新法律,這是極其危險的。
本案不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當當事人反抗威脅自己生命時的攻擊。顯然,受害者沒有威脅到被告的生命。
有罪
便捷的大赦可能不會發生(作為對Truppini的回應)。這種壹廂情願的想法真的會讓法官陷入更尷尬的境地。
應該考慮到90%以上的公眾認為被告無罪。如果案件提交陪審團仲裁,很有可能連有罪判決的論點都被忽略。其實,無論是不起訴,陪審團做出無罪判決,還是死刑特赦,都充滿了個人的情感因素。政府是由人民統治的,而不是由民意或抽象理論統治的。只有統治者、被統治者和法官都有相同的感受,才能保持靈活。
無辜
結論:由於法官意見不壹,壹審法院最終維持有罪判決和量刑,所有被告人將被判處死刑。
[編者]法官的觀點
法官裁判法原則與道德選擇
基恩的法律實證主義:法律和道德是獨立的。
Truppini堅持文本主義法則,應該考慮道德。
在唐定的理性判斷中有壹個教義推理/與道德的沖突。法律和道德之間突然出現平衡,無法解決。
福斯特的自然法法律和道德是交織在壹起的。
漢迪的法律現實主義(法律現實主義/工具主義)法律就是道德。
薩博法官的判決
法官論點的解釋
伯納姆的緊急回避抗辯無效。(1)無理取鬧認為被害人想再等壹周說明殺人不急,壹個可以再餓壹周的人去偷東西是不合理的。
緊急避險的辯護是站不住腳的(2)饑餓不是借口,就像饑餓不是偷竊的理由壹樣。
(3)殺戮不是唯壹的選擇。至少他們有四種替代殺戮的方法:等待最弱的人先死,吃掉自己的身體,重新獲得無線電通訊,再等幾天。
緊急避險的抗辯理由不成立。(4)造成傷害的人不能從緊急避險中獲益。他們從廣播中得知,他們已經想象到了山體滑坡的危險。洞穴探險是他們的自由選擇,就像他們不能故意把自己和精神病人困在壹起,犯緊急避險防衛罪壹樣。
緊急避險的抗辯理由不成立。(5)對危機準備不足。即使沒有預見到滑坡,他們也沒有帶足夠的食物。
(6)選擇受害者退出骰子計劃是不公平的(即使退出是非理性的),這也削弱了選擇計劃的公平性,就像以膚色決定受害者壹樣。不公平使得緊急避險抗辯失效。
考慮到道德是立法機構而不是司法機構,法官不對人民負責,所以他們不應該將他們的決定建立在道德和其他類似的替代品的基礎上。法官的職責是保護法律。雖然他們做了大多數好人在道德上都會做的事,但清白只是源於同情和個人道德。被告有預謀故意殺人。
試圖解釋謀殺成文法的精神是壹種僭越。我們只需要遵循“故意”這幾個字的大概意思,而不是用最先進最精致的理論去解釋,因為立法者不會想把每壹種可能性都包括進去。
在多元社會中,沒有壹種道德觀念是被政府視為最好的。推行個人的道德觀念,就是壓迫與我們觀念不同的人,這樣會把正義拋在壹邊,因為人民作為壹個整體是通過法律來表達自己的意誌的,只有守護法律,才能尊重人民。在法律之外尋求正義是不公平的。
有罪
斯普林厄姆法官的職責是解釋立法機關設定的概念(回應伯納姆)。法官並不解釋他的偏好或者用自己的概念代替立法機關的概念,但法官的職責是解釋立法機關設定的概念。
前提:緊急避險是指在沒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有壹些合理的選擇,法律要求他們做出其他選擇,而不是殺人。緊急避險是指沒有其他選擇,所以沒有犯罪故意。當時被告處於緊急避險,因為殺人的替代選擇是死亡,這是最強的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抗辯成立。(1)合理定罪(回應伯納姆)被困20多天的被告收到了各路專家的意見。受害人不可能比專家的建議再等壹周,質疑被告無疑是事後的想法。
緊急回避的抗辯成立(2)饑餓是緊急回避抗辯(回應伯納姆)。與盜竊案相比,是多余的。不像這個案例,我們不知道他的饑餓感,他沒有專家意見,他還有其他更好的選擇(比如乞討)。
緊急避險的抗辯成立(3)殺人是生存的唯壹選擇(回應伯納姆)。很難相信,在知道自己十天後會獲救的情況下,吃自己的身端是壹個合理的選擇。
緊急避險的抗辯成立(4)身處險境而未被困者的過失(回應伯納姆)是因為探險者知道這是壹項危險的運動,所以帶了無線電並告知返回日期,於是救援幾乎立即展開。然而,自由選擇活動與緊急回避無關。例如,如果房東的窗戶在木屋的消防逃生過程中被損壞,住在木屋的風險並不能剝奪他緊急避險的防衛權,除非探險隊員在塌方中故意將自己暴露在風險中作為壹種樂趣。
(5)疏忽造成的食物不足(應對伯納姆)已經讓他們比預定多活了23天。事實上,沒有人會在爬山的時候多帶六個月的食物。如果他們應該帶更多的食物,他們會說,繼續參與知道滑坡的危險(見前面的論點)。這種兩面論點只是壹個陷阱。
緊急避險的抗辯成立(六)被害人同意無關(應對伯納姆)在壹起殺人案中,被害人同意無關,但兇手的心理才是決定性因素。壹般來說,即使被害人邀請被告人自殺,也屬於謀殺,說明這與緊急避險的抗辯無關。
懲罰違背法律的目的。如果這是緊急情況,就沒有必要做出威懾。他們沒有惡意,也不需要改造他們。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要求報復。形式上的懲罰只是采取壹種抽象的形式,而放棄了法律和懲罰的實質意義。
當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就停止了。我們的法律目的是基於為特定目的而添加的合同。當人與人之間的契約因悲劇而不可能實現時,遵守契約(法律)的義務就不存在了。這種觀點類似於自然法。
無辜
坐等最弱的人死(回應伯納姆)不是Tally的上策。這可能會讓所有人都瀕臨死亡,鎖定最弱的人無疑比抽簽更殘酷。受害者很有可能是最弱小的人。他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首先提出了抽簽。
受害人的同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 * *承擔死亡風險(回應伯納姆)。正當防衛殺人的正當理由是正當防衛,而不是同意。即使妳同意以膚色來判斷受害者,那也是不對的。另外,如果受害者真的退出,其他人會馬上意識到自己被抽中的幾率會增加,從而導致另壹個人退出。這樣下去,只能讓抽簽計劃落空,最弱的人再次被盯上。所以,退出只會增加別人退出的壓力,讓大家無法分擔死亡的風險。所以,戒斷不是壹種正當的做法。
他們有犯罪意圖,但他們沒有選擇犯下小惡(回應斯普林厄姆)。如果他們沒有邪惡的意圖,他們可以得到豁免,這將使宗教狂熱分子受到妄想的支配。事實是,他們有犯罪意圖,但他們的行為是合理的。他們是為了小惡而殺人,但他們是故意采取緊急措施(如以下幾點所述的預防性殺人)。
這個案例是壹個計算好的交易。每個人都珍惜生命,所以我們認為死的人少於死的人多。如果壹個死亡要付出壹百萬條生命的代價,那麽任何壹個誌願者都會被毫不猶豫地殺死。但如果非要訴諸抽簽的方式,無疑是經濟實惠的。問題是,既然妳接受壹百萬比壹,為什麽不接受五比壹?重要的是比例無關緊要,救的人多。所以這是壹個“預防性殺人”的案例,符合預防性殺人的兩個要點之壹(A比B活得好,大多數人比少數人活得好)。
被告需要的是無罪,不特赦無罪是法院的職權範圍,而行政赦免只是任意的,是壹種寬容。被告需要的不是寬恕,而是正義
無辜
海倫的自衛不壹定是出於本能或沖動(回應伯納姆)。女性受害者可以用長期虐待的方式自衛自殺(非即時生命受到威脅),所以沒有必要討論被告是否在最後時刻。
不能因為受害者無辜就推翻緊急避險(回應伯納姆)。如果另壹個無辜的人因正當防衛被誤殺,在緊急情況下,妳仍然可以申辯無罪。
正義可以在法律之外找到(回應伯納姆)。立法的時候,並不是所有公民的意見都被聽到,因為金錢和特權會扼殺立法和選舉,多元的聲音從來沒有達成高度的共識,這也是公民不服從的原因。
懲罰只是壹種遵守規則的迷信,卻忘記了前提(回應斯普林厄姆)。被告對社會不構成威脅,不需要阻止他們殺害公民;而且,報應對於沒有惡念的人是不合適的;這並不能阻止類似事件的發生。即使是最高貴的人也要吃飯,探險者不是餓死就是死掉。他們寧願殺人後再想壹個新借口,或者退縮。當它受不了的時候,他們就舉起刀,用114刺壹個同伴,進行發泄。
不宜在壹個技術原則下制定緊急避險的抗辯(回應伯納姆和斯普林厄姆)。要求根據法律對緊急避險進行字面解釋是不合適的,因為這只會導致不公和傷害。緊急避險本身就是為法律的不公尋找壹個出口,我們需要用正義、勇氣和常識來判斷它是緊急避險。
這不是正當防衛,但本案不是正當防衛,因為受害人沒有傷害被告。考慮到居民在逃離火場時破壞了房東的窗戶是火災的客觀因素,而不是房東的破壞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是饑餓的非受害者的過錯使得殺人成為必要。受害者的死亡都是因為饑餓和他的壞運氣,但必須強調的是,這是緊急情況,自衛只是其中之壹,但還有其他類型的緊急情況。
饑餓是最重要的緊急避險,就像自衛中的求生意誌壹樣,求生意誌存在於法律之前。
由於死亡威脅,被告的行為是“非自願的”,盡管他別無選擇。強奸的受害人有意識地做了某件事(服從),但不是自願的(無意的)。被害人並沒有因為服從而失去緊急防衛的理由。被告只是被死亡所迫,只有有限的選擇。犯罪的本質是由非自願的被害人做出選擇,所以被告人也可以使用緊急防衛。
被告人的精神狀態虛弱、饑餓、恐懼是無法估量的,但遠遠超過了其他案件中要求免責的最低限度。雖然他們花了很多時間討論擲骰子的數學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壹定處於理性狀態。當骰子是現成的,公平抽簽的討論就變得相對容易了。
有合理的懷疑。從法律角度來說,意見不壹的陪審團並沒有做出無罪的判決,但確實通過“無效審判”阻止了有罪的判決。在最高法院,超過4名法官表示存在合理懷疑,在沒有壹致意見的情況下應該偏向被告,因此必須做出無罪判決。
無辜
小號(小號)
刺激
弗蘭克法官懲罰不比自己差的人,是法律的恥辱。如果我是被告,我會為了生存而殺死受害者。因此,必須拋棄司法客觀性的面具,毫無矯飾地依靠自我意見來判案。
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