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市)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是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承擔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並對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
市城市人居環境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和指導本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四條區、縣(市)可以設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接受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權限和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五條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信訪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六條從事房屋征收的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法律政策,具備專業知識,並接受定期業務培訓,經市房屋征收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 * *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單位應當向市、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或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含儲備目錄)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證明材料;
(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和規劃項目調查紅線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第十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劃定項目調查紅線時,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塊整合的要求。勘測紅線原則上不得劃分現有房屋實際占用的土地。第十壹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改造項目計劃由市、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申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相關程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二條市、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項目的房屋征收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