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局機關政務和事務的綜合協調,制定整體工作制度並監督檢查;負責日常工作,如信息,會議,保密,檔案,秘書,辦公室財務,接待,車輛,保密,安全和信息提交。編制我局管理的各類基金(資金)的預決算;制定總體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負責人才引進和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
㈡設立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勞動、組織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3)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局機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有關政策和綜合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專家咨詢;承辦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指導和監督相關政策法規的實施;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培訓、咨詢服務和法制教育。
(4)規劃和統計科(社會保障基金科)
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局所屬有關單位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年度計劃的實施;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
(5)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審計科)
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投訴和舉報,組織相關案件調查;承擔內部審計工作,制定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對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和單位負責人的離任審計。
(6)就業促進科
制定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勞動者就業政策、農村勞動力轉移、跨區域有序流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制定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規劃和預測;擬定我市人才引進和項目資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規範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我市人力資源市場專業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審批、管理和準入。按照管理權限,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負責集體合同審查和勞動用工備案;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和勞動標準;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擬定人事調配政策,承辦市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企業勞動模範進行評價。
(7)培訓和發展科
制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激勵政策和評選表彰工作;制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發展的規劃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技師和高級技師的綜合管理;組織全市職業技能競賽。
(8)軍官安置組
擬定全市轉業軍官安置和培訓計劃,承擔市直機關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指導本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和穩定轉業幹部的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9)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承擔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專業技術職務(主任)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設置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負責全市壹、二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二、壹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工人崗位培訓設置方案和崗位聘用的審批、備案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職工和機關幹部管理政策;負責指導和承辦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組織指導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懲、任免、辭職和辭退工作。
(十壹)公務員管理處(局)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在職位分類、考試、任免、競爭上崗、培訓教育、交流回避、考核、獎懲、投訴、辭職辭退等方面的相關制度和措施;承擔行政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定級、轉崗、轉崗和掛職培訓的具體事宜;承辦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以市政府名義審核和辦理獎勵表彰人員的具體事宜;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能力和作風建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的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法制宣傳工作。
(12)工資和福利科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地方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批準我市市直及省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退休費;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的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算工齡工作。
(十三)養恤金保險科
擬定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審核縣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制度;審核企事業單位退休、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增加、新遺屬困難補助享受情況;落實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
(14)失業保險科
擬定全市失業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失業保險標準調整機制;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整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體制改革中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審查市屬破產企業的安置方案。
(十五)醫療(生育)保險部門
擬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組織調整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組織實施員工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承擔員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工作。承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工作。
(16)工傷保險科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調整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實施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工傷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和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
(十七)農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部
擬定全市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政策;制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辦法、養老金支付辦法、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政策;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審核、申報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八)信訪仲裁科
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其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和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和資格認證,指導仲裁員和調解員隊伍建設。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交辦、轉辦和督辦;研究處理重要信訪案件和集體信訪事項;負責信訪信息的報送和統計。
(十九)勞動監察科
制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相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安全監察員的管理和培訓。
(20)移徙工人工作科
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監督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和協調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