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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的重點和難點是什麽?招投標實際工作中有哪些容易忽視或難以掌握的問題?求解釋。

《招標投標法》實施中的問題及對策高靜2003-06-12 14:04:31

建設工程招標是招標人與若幹投標人之間,針對工程設計、施工或者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建築材料進行的招標活動。本質上是市場競爭。隨著有形建築市場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別是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國家《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公開招標的比例明顯提高,招標投標的運作相對規範,對遏制工程建設招投標腐敗案件的高發和頻發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們也看到,在招投標法實施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弄虛作假等問題仍時有發生,依法治理任重道遠。

壹、主要問題

1,個別領導變相幹預。《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幹預招標投標活動。中央紀委明確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幹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在國家法律和黨紀的約束下,目前領導幹部公開直接插手工程承包的現象明顯減少,但個別領導幹部變相插手招投標的現象依然存在,只是手法更加隱蔽。這種隱蔽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過去領導幹部插手工程承包,壹般都是遞條子,打電話。現在為了不留把柄,他們基本都是當面坦白或者暗示。二是過去壹些領導主要插手地方工程項目,現在利用開會、互訪的機會,向外省市推薦施工企業。不言而喻,今天妳幫了我,明天我會照顧妳,互惠互利。第三,以前是領導自己出面,現在經常讓中介出面。這些中介主要是領導幹部、司機秘書等身邊人的親屬子女。他們在招標中充當“媒人”,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影響,為招標單位暗中做工作。利用中介機構作掩護,壹些領導幹部不僅可以達到插手工程承包的目的,還可以在事發後“丟卒保車”,推卸責任。

2、施工單位借口回避。《招標投標法》對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有明確規定。然而,壹些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會采取各種借口逃避招標。主要表現為:以時間緊迫為借口規避招標。這些項目多為“禮品工程”、“形象工程”等強制性項目。避免假借集體決策進行招標壹些項目單位以行政會議、黨內會議或聯席會議的形式確定施工單位。利用法律法規規避招標。有的單位想方設法把壹些項目戴上搶險工程、安保工程、外資工程的“帽子”,規避招標。通過肢解項目規避招標。壹是隱瞞工程量,騙取談判批準;二是將壹個項目分解成幾個小項目進行施工;三是申報項目只報主體,不報配套等專業項目。

3、操作流程造假。壹些工程項目,迫於《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入了招投標程序,但在實際操作中,弄虛作假,招投標成了掩人耳目的形式。詐騙方式主要有:(1)內固定,外伴奏。即在投標前,項目單位與擬投標的施工企業私下接觸,先選定中標企業,再由默認的“中標企業”與其他幾家企業串通成為投標夥伴。(2)暗中徇私。壹些項目單位為了將工程承包給自己選定的企業,在制定招標文件時,暗中偏袒,設置壹些其他企業難以跨越的門檻,使投標條件對某個投標人有利。(3)泄露標底。壹些項目單位為了中標,暗中故意將標底泄露給內定投標單位,使投標單位的報價接近標底或復合標底而中標。(4)賄賂法官。有的建築企業安排專人打聽評委的消息,並向其行賄。有的施工單位利用自己的知識優勢,把評委的情況告知自己選中的施工單位,鼓勵他們“幹自己的活”。個別評標專家也存在以評謀私的行為,不能在評標過程中維護公正。

4.中標後非法轉包。《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由於目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不規範,壹些不具備施工能力的企業通過各種關系中標,導致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在這種情況下,壹些施工企業不努力提高施工水平,而是想方設法評價更高的資質,建立人脈關系,承包工程後再將工程私下轉包給其他企業,從中獲利。還有壹些技術實力差,機械設備落後的企業,掛靠在壹、二級企業,壹、二級企業參與競爭,承接工程,掛靠企業進行施工。有的掛靠企業自己不進行施工,然後將工程轉包給個體戶,從中獲利。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危害極大,嚴重擾亂建築市場秩序,導致工程管理混亂,導致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構成極大威脅。這樣建成的工程,要麽是“豆腐渣工程”,要麽是決算遠超預算的“腐敗工程”。

二、原因分析

1,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雖然《招標投標法》已經實施,但這部法律不可能包容招標實施過程中的所有規則和程序。為此,建設部、交通部等部門以及各省市都制定了各自的招投標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但這很容易導致部門封鎖、地方壟斷、多頭管理等混亂局面。總之,建設工程招投標是壹個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系統工程。目前招投標制度本身不夠完善,市場監督制約機制不夠有力,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這是《招標投標法》實施中出現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

2.行政權並沒有收回。壹些地區和行業不僅有大量的國家建設資金,而且有自己的直屬施工企業。這種地區、行業、建築企業之間的關系,叫做老子父子關系。於是,在招投標的實際操作中,人情工程、關系工程、權力工程時有出現。沒有行政權力真正退出市場,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機制就難以實現。表面上看,很多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是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交易,制定的交易規則符合或基本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定。但實際上,很多工程項目的決策並不能由建設單位獨立進行,都受到各自行政力量的制約,使得招投標流於形式,導致避標、假標現象。

3.監督機制流於形式。長期以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側重於工程質量,對工程招投標制度實施的監督重視不夠。甚至有些部門和領導認為,只要紀檢監察機關有人參與工程招投標,就算監督到位了。事實上,由於紀檢監察人員大多是臨時任命,很難掌握招投標的全過程,尤其是幕後因素,壹些關鍵環節也不是他們直接監控的。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往往流於形式,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基本難以介入,無法發揮作用。

4.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招標投標法》執行中的問題屢屢發生、屢禁不止,與我們懲治違紀違法行為的力度不夠密切相關。第壹,不是所有的違紀違法行為都能得到及時查處;二是在查處過程中,仍然存在徇私枉法、說情的現象,導致查處不力,甚至出現違法者不受處罰的問題。正是因為違法違紀的成本太低,風險不大,獲得的利益巨大,才導致無視法紀、違法犯罪的問題難以杜絕。

5.投資體制存在弊端。《招標投標法》適用的工程建設投資主體是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由此形成的投資體制容易導致以下問題:壹是壹些可以用市場原則和市場機制解決的問題,仍然用行政手段處理,給《招標投標法》的全面實施帶來隱患;二是政府投資不僅容易出現行政權力的滲透,而且不太註重投資效益,使貫徹《招標投標法》的重要性無法凸顯;三是工程建設審計存在不足。即使不嚴格執行招投標法,也能隱藏很多問題。

三、治理對策

1,加快制定《招標投標法》配套法規。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是保證招標投標法順利實施的重要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快立法步伐,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操作程序,如招標文件的編制、投標人的資格審查、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標底(含標底)和合同的履行等作出明確規定,提供規範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為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中介組織依法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提供進壹步的法律依據。

2.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嚴禁領導幹部和管理部門幹預市場運行。工程招投標是壹種市場交易活動,政府有關部門只能依法監管,不能亂幹預,更不能借機謀取私利。早在1998年,在全國有形建築市場現場會上,中央就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各級領導幹部,都不得利用職權或影響,以任何方式幹預工程承包活動的正常進行,以保證招投標活動按照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進行。壹旦發現有幹預和插手,不管是不是為了謀取私利,都是違紀,要根據情況處理。”現在的當務之急是制定壹個全國統壹的紀律規定,禁止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幹預工程招投標活動,以便各地各部門對繼續幹預和插手工程招投標活動的部門和個人進行相應的查處。

3、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目前招標投標活動中種種不規範現象的壹個重要原因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招標投標法》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進壹步明確了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管職責。有關部門要進壹步增強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履行職責,不斷研究和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招投標監管形式,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要建立監督機制,對招投標全過程進行監督,重視招投標活動的事後監督,督促所有合同得到執行。

4.進壹步完善有形建築市場。有形建築市場是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程招標活動集中在固定場所,強制要求雙方按照統壹的程序和規則進行規範招標。這不僅增強了透明度,有利於市場的公平競爭,也方便了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為解決規避招標尤其是招投標欺詐等問題提供了切實可行的途徑。但是,有形建築市場本身還存在壹些問題,需要進壹步完善。壹是要進壹步理順有形建築市場的管理體制,使政府對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職能與有形建築市場的服務職能相分離;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運行機制,改變目前有形建築市場管理不規範的壹些問題;三是要全面清理地方政府涉及工程建設的文件和規定,堅決糾正工程招投標管理中的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問題;四是嚴格規範有形建築市場的服務收費,杜絕亂收費或高收費現象,減輕工程交易單位的負擔。

6.加大對工程腐敗的查處力度。各級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要針對建設工程招投標容易滋生腐敗的特點,把工程招投標作為工作重點。要運用執法監督、專項檢查、財務審計、質量跟蹤和鼓勵群眾監督舉報等多種手段,積極發現案件線索。對於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中走過場、弄虛作假、利用工程招標合同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以及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活動中行賄受賄、弄虛作假、非法轉包等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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