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中惡意投訴的特點
惡意投訴的特點如下:1。未向投訴處理部門投訴或者向不同部門投訴的;二、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但被告知後仍進行投訴的;3.投訴處理部門受理投訴後,投訴人仍就同壹內容向其他部門投訴的;四、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投訴或在互聯網等媒體上進行虛假報道的;五、發現投訴不實,被告知後仍惡意糾纏;六、壹年內三次以上虛假投訴的;七、直接給領導、紀委、審計和監察部門寫匿名信。
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第11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規定了投訴處理細則,明確了投訴處理流程和部分不予處理的情形。然而,通過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投訴,不按規定方式進行投訴,惡意糾纏投訴或在網絡等媒體上進行虛假報道的案件仍時有發生。投訴是招投標當事人揭露招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重要途徑,有利於維護公眾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標環境。惡意投訴成本低,可以有效彌補招投標監管職能的缺失,但也給主管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損失。
處理招投標惡意投訴的難點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雖然《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投訴應以書面形式向招投標管理部門提出,但仍有不少投訴人以電話、網絡媒體、短信等形式向招標人或其他相關單位、媒體提出質疑,給招投標投訴的統壹管理帶來不便。很多投訴未能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聯系方式、基本事實、請求和主張、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導致投訴受理部門受理後無法受理或回復。其中相當壹部分質疑,既沒有署名,也沒有留下聯系方式,大部分是網絡等媒體發來的。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相關單位壹般無法處理或反饋。不按照投訴受理前置程序、投訴受理制度、投訴處理程序、投訴處理決定執行四個程序處理投訴,使投訴人對答復不滿意或超過答復時間的。投訴人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非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投訴等。
完善招投標投訴處理要點
招投標投訴長期存在,在招投標活動中不可避免。因此,要完善招投標投訴和惡意投訴管理,創新監管方式。總體思路應該是:快速處理惡意投訴,增加投訴成本,公示招投標投訴方式,細化投訴處理流程。
壹是完善法律法規,規範招投標投訴處理。在落實國家已出臺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快地方性法規建設,制定相應的投訴處理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通過明確招標投標投訴的相關制度和程序,規範投訴人行為,進壹步細化投訴處理程序,進壹步規範投訴受理前置程序、投訴受理制度、投訴處理程序和投訴處理決定執行四個步驟。
二是廣泛宣傳,加大投訴方式的宣傳力度。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加大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措施的宣傳力度,使投訴人掌握正確的投訴方法。
三是嚴肅處理,增加惡意投訴的“成本”。投訴處理部門應當拒絕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惡意糾纏投訴等惡意投訴,並予以公示。屬於投標人的,記錄不良行為壹次;情節嚴重的,限制進入當地招投標市場3個月至12個月,並依法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影響招標進程,給招標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長期不得在本地區範圍內投標或參與其他形式的招標活動,招標人將依據有關民事法律法規追究投訴人的相關民事責任。
四是快速處理,積極消除匿名投訴的不良影響。合理處理匿名投訴。匿名投訴是指信訪人匿名、無真實姓名的來信或通過其他渠道轉來的投訴信。匿名投訴不同於誣告信,處理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匿名投訴要有足夠的重視。匿名投訴大多是揭露非法招投標行為,擔心實名投訴會影響以後的招投標實踐。從以往匿名投訴的核查結果和相關部門處理的招投標案件來看,很多都是匿名投訴提供的線索。這說明匿名投訴也是反映招投標中違法行為的壹種方式。雖然在匿名投訴中,確實有壹定數量的問題是不真實的,確實有人借助匿名投訴捏造事實,別有用心地誣陷。但是,我們不能對匿名投訴采取完全否定的態度。如果對匿名反映的問題不聞不問,既不現實,也不堵。
其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信的內容區別對待。對某壹方面工作的批評、意見或建議,要做好調查研究或及時采納有益內容;對有重要線索或內容的揭發、檢舉信件,要初步核實情況,認為需要查處的,按程序辦理;揭發檢舉有具體依據,事實清楚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反映壹般問題,情節輕微的,通過座談會等方式,請被反映人說明情況。對利用信件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誹謗他人的,壹經查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對於重大事件的匿名投訴,要快速反應,謹慎處理。對串通投標、串通重點項目等惡意行為,要及時通報公安部門及時妥善處置;
最後,我們應該對匿名投訴保密。在處理投訴時,嚴禁工作人員在國外出版物上發表未經認定的匿名投訴,也不得隨意傳播。
第五,內部循環處理,提高投訴受理人員的專業素質。
處理詢問是壹項政策和法律工作。如何合理合法地處理質疑,真正維護招標當事人的合法程序,要求答辯人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法律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投訴和質疑處理不當,容易引發行政復議和訴訟。
可由派駐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紀檢監察同誌組成投訴受理小組(或成立法律部負責受理投訴和法律解釋),負責處理本地區的招投標投訴。在接受查詢的過程中,被投訴人應當回避,被投訴人應當初步判斷投訴人的投訴內容是對招投標程序的投訴還是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處理對招標程序的投訴投訴人耐心地解釋了招標和評標程序。涉嫌違法違規的應要求投訴人做好舉證工作,並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積極組織當事人調查認定。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對符合受理條件但本部門不予受理的投訴,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整個環節在招投標管理部門內部閉環辦理,並在接到投訴後五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被投訴人應認真聽取投訴人的意見,冷靜、有針對性地進行解釋和說服,正確面對不當之處,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予以糾正。接受投訴的人應當避免發表有傾向性的意見或者充當安慰、調解人的角色,並如實做好接受投訴的書面記錄。
第六,全面提高應對網絡輿情的能力。
做好招投標信訪管理工作,提高化解網上招投標信訪的能力和效率,做到“四個增強”。
壹是加強輿情監測的時效性。安排專人監控主流網站與招投標相關的輿情動態,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快速處理,及時將與招投標相關的輿情內容移交相關責任部門處理,做到及時回帖,不能及時回帖的主動聯系,主動解釋招投標規章制度,承諾回帖時間。
二是強化應對措施落實。輿情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調查並依法處理,盡快發布事件調查結果,並留下被調查人姓名和聯系電話,確保信息真實全面。
三是加強宣傳培訓。加強宣傳培訓,增強黨員幹部特別是信訪舉報人的政治敏銳性和高度責任感,提高網絡輿論監督下的工作能力。
四是強化預防引導機制。暢通投訴熱線、現場紀檢信箱等舉報渠道,及時化解信訪量大、群眾反映問題激烈的信訪案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實行所有招投標信息網上發布制度,在主流媒體和報紙上積極宣傳招投標管理及相關法律制度,通過不斷完善網上輿論宣傳,提升招投標管理部門的公信力。
如何有效避免投訴?
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要對發生的投訴進行梳理,找出招投標過程中容易出現投訴的關節,認真梳理,找出是制度本身缺失還是招投標工作人員專業水平不足。招投標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招投標監管優勢,特別是要約束招標人自由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削弱或減少招標人在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編制、評標、定標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間。
首先,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文件的內容應清晰、嚴謹、細致。招標文件在確定要求時,不得要求或標明特定的生產商、供應商或其他傾向於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要求標準應盡可能規範、實用,避免過於苛刻。
其次,對於重大、特殊、熱點、重點招標項目,采用公告前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或發標前答疑會的方式。即在招標文件發售前,將招標文件草案在網上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潛在投標人和相關專家的意見,並將收到的反饋意見組織專家討論,最終確定招標文件的編制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會對可能引發問題的潛在環節進行征求意見,可以在開標前解決相關熱點問題,從而減少投訴的發生。
三是做好投標文件編制、開標、評標、發出廢標通知等重要環節的簽字確認工作。各環節簽字確認後,才能進行下壹步。通過進壹步的權責劃分,投訴受理後可以更準確地與相關方進行處理。在評標過程中,招投標監管人員向評標委員會成員宣讀評標程序和紀律,以增加評標專家的責任心,招投標監管人員在評標過程中做好記錄。
最後,加強硬件建設,推進網上招標和遠程評標,全面升級遠程評標軟硬件配套設施。建立合理的評標區域劃分,安裝門禁系統,在開標、評標區域對角安裝攝像頭、錄音設備,實現開標、評標監督無死角,為投訴調查留有現場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