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思想基礎是性惡論。也就是壹元論的肯定結論。要點是:1。人性中有根本的不可克服的缺陷。2.人性的缺陷是每個人都有的。3.人性的缺陷有:壹是根本無知,即有限的生命和知識是相對於無限的宇宙而言的;二、本能自私和殘忍——即現代基因科學證明的自私是基因的第壹屬性。這些缺陷是本能的,是遺傳的,是人性決定的。它不能隨著壹個烏托邦式的社會制度而消失,人類生存所必需的法律只能改進,不應消亡。以此為立法前提,自然法從現實主義出發,確立了與對人的缺陷的關註和制約相適應的正義和監督,提出了抑制內在惡的道德責任和法律義務,對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其積極作用還在於:當人類對自身有了正確的認識,每個人都有性惡和缺陷,即可以積極分散和監督權力,可以用民主手段參與立法和選舉,可以構建法治、精神和道德的理想大廈,會從信仰的角度反對暴政和帝王。(1)西方社會法學派主要觀點介紹:孟德斯鳩:社會與法的精神在西方,但法律社會學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65438。孟德斯鳩用了近20年的時間完成了他的主要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他曾說:“我壹生都在《論法的精神》這本書裏。在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統地闡述了自己的哲學、社會學和法學觀點,將社會現象與物質環境、地理條件和文化歷史傳統聯系起來研究法律。他認為各國的法律應該有各自不同的制度和法律精神,應該關註影響法律產生和運行的環境因素和現有條件,強調任何事物都有規律,都應該用用法來衡量,法律不應該被視為孤立的社會現象,而應該放在廣泛的社會背景中。在孟德斯鳩看來,壹個國家的法律與其具體的情況、地理和氣候有關。也就是說,法律與政權、地理、氣候、自由、貿易、人口、宗教、風俗習慣等有關系。,而這些關系的綜合結果構成了“法律精神”因此,現實社會中的法律並不是壹套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則的反映,而是特定社會中“法律精神”的組成部分。”為某個國家的人民制定的法律,應該非常適合那個國家的人民;如果壹個國家的法律實際上適用於另壹個國家,那只是壹個非常巧合的事情。他認為,法律作為文化的壹部分,隨著廣泛的文化趨勢或立法者的思想而變化,不僅在空間上,而且在時間上。例如,他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在法律中的作用,認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在法律中起著重要作用。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專制是無法避免的,因為“如果奴隸制的統治不是極其嚴酷,就會形成割據局面,這與地理的本性是不相容的”。在這種地理環境下,很難實行與民主、* *和法治相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但關於土壤與法律的關系,他認為肥沃的土壤使人懷念家園和生活,缺乏毅力,而貧瘠的土地使人勤勞,意誌堅強。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建立專制制度很容易,也很適合,法律內容也比較簡單。在貧瘠的土地上,建立民主制度是容易和合適的。(二)薩維尼:法律與“民族精神”薩維尼是19世紀德國著名的保守派政治家和法學家。當時德國政治上四分五裂,法制混亂。為了實現國家統壹,改變政治分裂的局面,有學者提議制定統壹的德國民法典,以完成統壹德國的立法任務。作為德國歷史法學派的主要代表,薩維尼對此表示強烈反對。他認為19世紀初的德國法法典化是“壹場災難”。在他看來,當時的德國不具備制定法典的能力,客觀上也不具備壹部法典具有生命力的社會歷史基礎。因為法律無非是特定地區人民的生存智慧和生活方式的規則形式,法律的本質在於人類生活本身,是壹個國家的歷史所凝結和沈澱的壹個民族的內在信仰和外在行為方式,決定了法律規則的意義和形式。法律只有逐漸用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識來調整,才能被賦予法律的功能和價值,法律的功能和價值也是在表達和歌頌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識。正因為如此,立法的任務就是要搞清楚民族的“* * *信仰”和“* * *意識”。通過立法的形式進行適當的保存和認可,立法可以發現和記錄這壹切,但絕對不可能憑空創造這壹切。試圖制定壹個詳盡的法律體系,創造壹個全新的秩序,只會破壞現實,增加現實的不確定性,最終使法律失去人事的標準,創造壹個新的秩序。在國民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之前,如果貿然立法,其法律基礎必然淺薄,甚至會與國民生活相悖。新法頒布的那壹天,絕對是毀滅生命本身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