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推動測繪事業發展。
第四條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的統壹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相關測繪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和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誌;
(九)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國家安全機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和應用。
對測繪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八條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全省統壹的國家坐標系統的平面坐標系統,制定全省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本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省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九條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下列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壹)建立杭州、寧波市或者杭州、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縣級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平面坐標系統,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條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壹個城市或行政區只能建立壹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全省統壹平面坐標系統的論證報告、技術方案和聯系方式。
第十壹條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由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第十二條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證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壹)全省統壹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和復測;
(二)全省1: 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視頻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的測繪和更新;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1: 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視頻地圖及其數字產品的測繪和更新;
(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數據;
(五)建立、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全省基礎測繪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七)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省級綜合地圖集、通用地圖集等基礎測繪項目的編制。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壹)建立和復測基本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繪更新1: 500、1: 1000、1: 2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視頻地圖和數字產品;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基礎測繪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進行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和勘測,建立、維護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滿足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基礎測繪的需求。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和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分別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費用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七條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壹)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應當及時更新數據和信息;
(二)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每十年復測壹次;
(三)1: 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每三至八年更新壹次;
(四)1: 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視頻地圖和數字產品,每三至五年更新壹次;
(五)1: 500、1: 1000、1: 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每兩年更新壹次。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反映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的要素應當動態更新。第十八條測繪行政區域界線和縣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圖由省民政廳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版。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根據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負責基礎地形圖測繪的組織實施;組織制作的基礎地形圖的數學精度和地理要素應滿足土地權屬調查和確定土地權屬界線及界線測繪的需要。
第二十條土地權屬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所附的涉及房屋產權和產權登記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圖或者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壹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房產測量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及規定,制定全省統壹的房產測量實施細則。
消費者對房屋面積測繪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委托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鋪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前進行測繪。竣工測繪成果和廢棄地下管線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九十日內向當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計劃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查。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送省軍區審批。
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的底片和資料,應當經省軍區審查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測繪管理部門的意見。測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給予反饋。
測繪管理部門提出有合適的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測繪的,有關部門應當進行審查。確屬重復測繪的,不得批準立項。
第二十五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專業信息系統使用地理信息數據,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二十六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並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前款所稱測繪活動包括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加工和處理,以及數據庫和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
第二十七條甲級測繪資質按照國家規定審批;乙級、丙級、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由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資質審批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資質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出租。
第二十八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從事測繪活動的技術工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崗位培訓,並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人員,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測繪操作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三十條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按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資質、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技術規範和測繪項目實施標準等。,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第三十壹條測繪項目發包時,測繪項目承包單位不得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的價格發包。
經承包單位同意,測繪項目承包單位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金額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測繪單位不得轉包承包的測繪項目。
第三十二條測繪單位應當在實施測繪項目前,將測繪項目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備案。測繪項目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測繪行業信用建設,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單位的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和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的情況。第三十四條測繪項目的投資者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負責接收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的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向匯交單位出具匯交憑證,並及時移交保管單位。
測繪成果的目錄或者副本應當免費提交。
省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生產、加工、使用、保管和銷毀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依法具備保密條件,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測繪成果的獲取、登記、保管、借閱、審批程序,並有專人負責測繪成果的獲取、保管和保密管理;
(二)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未經提供部門批準,不得復制和轉借。復印件經批準的,按照原件分類管理;
(三)存儲和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及其網絡不得聯網,應當遵守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規定;
(四)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測繪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解密,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的除外;
(五)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出售,並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六)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丟失或者因其他原因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測繪管理部門和保密部門。
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應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自行攜帶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出境的,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測繪成果受法律保護。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或者測繪成果所有者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編輯、轉讓、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單位不得復制、編輯或轉讓委托測繪成果。
第三十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核,並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對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國家投資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測繪成果的,組織實施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委托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未經委托檢驗或者未按規定檢驗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三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持單位介紹信或者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相應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當地測繪管理部門出具的測繪成果專項函。
受理申請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許可使用的,由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與申請人簽訂使用協議後提供;不批準使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地理信息資源應當由* * * *享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所屬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數據交換的制度和運行機制。
規劃、決策、信息化建設、資源調查等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應當使用現有適宜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四十壹條國家投資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以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出於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測繪管理部門提供可以用於基礎測繪的相關成果和資料;測繪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測繪成果無償使用的,應當無償提供。第四十二條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量標誌的統壹管理和保護工作,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壹、二類點和省級基本控制點的測量標誌。
設區的市、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統壹管理和保護,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三、四等點和本部門設立的基本控制點的測量標誌。
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其設置的測量標誌的保護。
第四十三條永久性測量標誌由建設單位或者測繪管理部門委托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指定專人保管。
測量標誌的保管實行強制保管和津貼制度。委托單位應當與測量標誌保管人簽訂保管協議,並按規定將協議副本送交測繪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定期測量和維護。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和保管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十五條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築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正在使用的永久性測量標誌和臨時性測量標誌,不得依法占用測量標誌用地。
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除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報相應的測繪管理部門批準。涉及軍事控制點的,負責審批的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征得有關軍事部門的同意。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所需費用,並協助新建測量標誌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影響衛星大地測量的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傳輸設施,應當位於距永久性測量標誌200米以上的地方。確需在200米範圍內選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將選址方案報相應的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測量標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收入納入同級財政,用於測量標誌的管理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第四十九條地圖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出版地圖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條件,並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
地圖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法律知識和地圖專業知識。
第五十條公開出版地圖、展示出版未出版的地圖、引進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生產地圖產品的,有關單位應當將試制樣圖或者樣品報測繪管理部門審批。未經審查批準,不得出版、展示、印刷、出版、進口、生產和銷售。
本省出版或者制作的中小學教學用地圖以及附有地圖的教科書、教材和教學用品,應當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出版、制作和銷售。
經審批後出版、展示、印刷、出版、進口的地圖和進口、生產的地圖產品,送審單位應當將樣品或者樣圖報送審批部門備案。
審批和備案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壹條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應當對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圖審批文件進行審核。
進出口地圖和地圖產品,海關應當查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樣本。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應當使用全省平面坐標系統而不使用或者不按規定使用的;
(二)應當執行本省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而不執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執行的;
(三)利用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專業信息系統,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四)擅自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擅自組織實施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約定報酬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未報備案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加工、提供、使用、保存或者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遵守測繪成果保密規定的,測繪管理部門可以暫停提供基礎測繪成果,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制、編輯、轉讓、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測繪成果所有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壹)出版未出版的地圖或者未經審查批準生產地圖產品的;
(二)未經審查批準,引進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的;
(三)出版、展示、印刷、出版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進口、生產的地圖產品未按規定備案的。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地圖內容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嚴重錯誤的,還應當沒收全部地圖、地圖產品和違法所得。
第六十壹條測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在審批或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有關測繪單位、測繪項目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地理信息,是指大地測量數據和表示地形地貌、水系、交通網絡、居民地、管線、植被、地名、行政區域界線、地表人工設施等自然地理要素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和屬性的數據。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05年9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