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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合同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提供合同指導服務、監督合同格式條款和查處合同違法行為的活動。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履行服務和監督職責時,應當尊重和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二章合同指導與服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按規定向社會免費提供查詢服務。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向社會提供下列信息查詢服務:

(壹)企業工商登記;

(二)已備案的格式條款合同樣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四)其他能夠證明企業合同信用狀況的客觀信息。第六條社會中介機構可以依法向社會提供合同當事人信用狀況的調查、咨詢、評估等服務。第七條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可以制定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參考。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應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做好合同示範文本的宣傳和推廣工作。第三章格式條款的監管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經營者在訂立合同時,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

通知、聲明、商業廣告、店堂告示和文件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第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以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第十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經營者下列責任的內容:

(壹)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法律保證責任;

(四)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第十壹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的內容:

(1)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內容。第十二條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下列主要權利的內容:

(壹)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合同解釋權;

(四)對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權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第十三條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自開始使用格式條款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樣本報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壹)房屋買賣、租賃及其中介、委托合同;

(二)物業管理、住宅裝修合同;

(三)旅遊合同;

(四)供電、供水、供熱、供氣合同;

(五)有線電視、郵政和電信合同;

(六)消費貸款、人身和財產保險合同;

(七)客運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格式條款合同。第十四條消費者認為格式條款違反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格式條款違反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或者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修改。第十六條經營者對修改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並可以要求聽證。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經營者未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格式條款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發出備案格式條款修改通知書,經營者要求聽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經營者以發出《其他格式條款修改通知書》的方式要求聽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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