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和選舉任免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的領導下,負責人事任免的具體工作。第二章任免範圍第四條國家權力機關的下列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壹)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由於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席的時候,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壹人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三)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免;
(四)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五)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第五條國家行政機關的下列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壹)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副省長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代理人選;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任免;
(三)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省人民政府主任、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第六條國家司法機關的下列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壹)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決定代理人選;
(二)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第七條國家檢察機關的下列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壹)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決定代理人選,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任免下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八條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由提請機關的正職領導簽署,並附擬任免人員的有關材料或者擬任免人員的免職理由。擬任人的有關材料應當反映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領導能力、法制觀念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提交申請人修改和補充。
人事任免案壹般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第九條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書長、主任、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具體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和選舉任命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審查結果應當書面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第十條人事任免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人事任免案時,應當由提請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派人員到會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和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第十壹條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機關主要領導應當到會說明人事任免案,並派人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主要領導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作出說明的,應當說明原因,並委托副職領導到會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