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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和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和抽查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檢驗結果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布和處理投訴、舉報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醫療廣告監督管理情況進行調查、移送和綜合評價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藥品、醫療器械進貨檢驗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對采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驗收記錄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儲存和保管藥品、醫療器械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使用人員崗位培訓制度、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制度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植入性醫療器械使用登記的。

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發、審核、調配處方和配發藥品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向患者提供價目表,或者未及時答復患者詢問的。

第四十九條醫院醫療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藥品和醫療器械異常使用控制制度和處方評價制度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繼續使用不合格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繼續使用質量可疑的藥品、醫療器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可以根據情節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退換不合格或者有問題的藥品、醫療器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追回,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醫療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醫師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隱瞞或者拖延報告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隱瞞或者拖延報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布藥品和醫療器械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疫苗使用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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