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依法獨立履行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職責。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人民防空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行政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活動中,應當保護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壹)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共設施、人防工程等基礎工程;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項目;
(三)促進和加快區域發展的重要項目;
(四)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產業發展項目;
(五)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六)電子政務和信息化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第六條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於政府職能的履行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轉型升級,有利於城鄉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投資管理的規定,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後,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的用地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舉報有功的,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投資項目管理第十壹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咨詢論證後,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擇。第十二條有直接投資和資本金註入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預算;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下的,可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經批準。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業主應委托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序申報。第十四條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批準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組織咨詢評估,並征求財政、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負債率超過警戒線的設區市、縣(市、區)預警名單由省財政部門每年向相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並抄送省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負債率超過警戒線的市、縣(市、區),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不得批準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因危房改造、地質災害防治等特殊情況確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應當報省級綜合投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對負債率未超過警戒線的市、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涉及舉借的,由財政部門進行債務風險評估。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公眾普遍關註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通過聽證會、咨詢會等方式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