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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劄記與思考之五:法官造法

法學方法論劄記與思考之五:法官造法

壹.導言

法律上肯定有漏洞,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不能直接拒絕裁判,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在這方面,如何找出法律的漏洞並采取適當的填補方法是極其重要的。目前,我國立法仍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尤其是新法與舊法的銜接問題,相當突出。因此,有必要從律師執業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

鑒於法律漏洞及其填補,王澤鑒先生聲明如下:“法律漏洞的基本特征是它們違反計劃。如果法律是壹堵墻,墻上的缺口,也就是法律的漏洞,按其本質應該是完好的,它有缺口,實際上違背了墻作為墻的目的和計劃,應該修補。”參見王澤鑒:《民法思考: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第19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綜上所述,結合作者的實踐經驗,對拉倫茨教授的這部分內容做壹個簡單的分析是有益的。

第二,法官在法律的方法論上說了什麽?

1,法官造法的具體內容

本書前六章,壹頁69分為五節,解釋法官如何制定法律。具體內容包括法官造法的定位、法律漏洞的填補、法益衡量理論、法官超越法律計劃造法、裁判判例和法官法。

準確地說,這部分屬於廣義的法律解釋,但這裏存在法律的不完善狀態,給了法律解釋者更大的空間。這時,如何平衡法律的穩定性和發展性,就需要科學方法的幫助。

在這壹部分的討論中,實際上有兩個部分已經超出了這壹部分的主題,即第二部分,法益的衡量;第四節,判決先例。而這兩部分的內容,在法律解釋壹章中,是比較可取的。因為法益的衡量與法律解釋中的目的解釋、制度解釋、憲法解釋密切相關。判例作為壹種個案解釋方法,與法律解釋中的目的解釋和制度解釋密切相關。

2.法官造法的邏輯:區分法律上的漏洞和法律之外的漏洞;區分公開漏洞和隱藏法律漏洞

細心的讀者可以發現,拉倫齊教授在寫法官造法壹章時,做了兩個區分:第壹個區分是法內與法外;第二個區別是公開和隱蔽。這兩組差異是基於法律漏洞的類型學差異和持續創造的方法不同。

基於人格尊嚴和保護的理念,壹些新的人格權保護制度應運而生。比如關於民法中的人格權保護,鑒於傳統民法中規定的很多制度都是基於如何保護財產,如何促進商品流通,所以很多制度並沒有對如何更全面地保護人做出相應的規定。比如侵害人格權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是否應該限制。另壹個例子是創設壹般人格權和承認商業權利。

此外,比法律思想發展更復雜的部門區分了公開的法律漏洞和隱藏的法律漏洞。

又如在理論和實踐中引起熱議,違反法律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妳指的是什麽樣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合同法沒有明文規定,那就是隱藏的法律漏洞。最後,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將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限定為有效規定,排除行政性規定。

第三,法官造法與律師執業

根據筆者的親身經歷,目前的律師執業較少關註法官的造法,更多關註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或價值判斷。對此,筆者認為,過於抽象地忽略這部分法官的法律和思維方法,可能導致律師專業化深化的可能性。

雖然中國的立法在不斷完善,但法官的素質也越來越好。但難免會出現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或者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如何認定這個空白是否屬於法律漏洞,屬於什麽樣的漏洞,如何填補,非常重要。

那麽,問題來了,如何準確識別漏洞?分類?選擇合適的填充方式,獲得評委認可?

根據現有經驗,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供讀者參考:

1.準確了解案件事實,全面理解法律或法規,是發現法律漏洞的第壹步。

2.在法律空白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是否存在法律漏洞還不確定,需要遵循法律解釋方法來解決上述問題。在這壹點上,妳可以參考我關於法律解釋的筆記。(參見王輝:《法學方法論筆記與思考之四:法律的解釋》/作家#/)

3.當要解決的問題無法通過法律解釋解決時,基本可以確定妳遇到了法律漏洞。對此,首先要判斷漏洞是法律缺失還是法律限制缺失。在此基礎上,尋找最相似的條款填補法定欠款;通過設置限制,彌補規定含義過寬的情況。

4.在前述第三條的基礎上,壹定要尋找支持妳觀點的案例,或者法官的觀點。最不濟,找找理論界大咖的討論。之所以加強這方面的內容,主要是因為律師的意見大多包含了當事人的利益,法官往往不會采納。

5.遇到案件,真的是無法可依,無法通過填補法律漏洞來解決。那麽,妳只能回到對本案判決更有利的法律原則上來。如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這裏,更需要補充和強化案例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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