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是指標的物,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物品、金錢和義務都可以是合同的標的物;
2、量是金額,即商品的價值,貨幣的數量;
3.標的物是指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是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條款,標的物是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客體或商品。
備案標的物的金額或者價款應當按照下列比例分期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非財產案件的標準如下: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
2、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繳納;
3、超過20萬元的,按0.5%繳納。
4.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每起案件繳納100元至500元;
5.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
6、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7、超過654.38+萬元的,按0.5%繳納;
8、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如下:
1,如無爭議金額或價格,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
2.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3.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3.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50元支付至100元;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的支付標準。
綜上,立案標的金額是指實際損失。結案標的額是案件審結後,在法律文書中最終確定的數額。客體是民事訴訟中要審理和判決的客體,簡單來說就是訴訟客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