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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定罪量刑原則

1)區分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

為了保護封建白族官吏的利益,唐律將官吏犯罪分為公罪和私罪,並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原則。根據《名案例法》的註釋,“公罪是指因公務而犯罪,大公無私的人”,“私罪是指私下犯罪,欺騙不實,被要求屈法等等”。公共犯罪是由職務關系構成的犯罪。私罪有兩種:壹是與公務無關的違法犯罪,如強奸、盜竊等;二是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枉法或以權謀私的,雖與公務有關,但也作為私罪論處。所以,公罪多因過失,私罪多因故意。唐律規定了私罪從重、公罪減輕的處罰原則。區分公罪與私罪的目的,說到底是為了保護封建官吏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封建國家機關的統治效率。

(2)區分故意和過失

犯罪故意與過失的區分在秦漢時期就已有所規定。張飛,人,為晉律在法表中對“明知而犯錯誤”和“偶然犯錯誤”作了準確的解釋,即明知自己的行為能引起某種後果的人是故意的;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去做,就是過失。《唐律》進壹步將過失解釋為“是耳所不及,思所不及”,犯罪人沒有造成他人傷害的主觀目的和動機,這是它與故意行為的根本區別。對故意和過失的量刑,壹般是故意較重,過失較輕。

(C) * * *從壹開始就犯了罪。

*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在唐律中* * *與罪的區分是第壹位的,處罰也不壹樣。但謀反、強盜不顧他人、閑人宮闈、招安逃跑等犯罪行為,均以主犯論處,不分人頭。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用懲罰的手段來懲罰統治者認為最危險的罪行。

(四)罪刑法定原則

共同犯罪是指壹人實施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以重罪處罰。唐律規定,兩罪以上的,應當考慮較重的,不加重較輕的。官員受賄枉法的,按受賄數額定罪。罪數結合原則在唐律中明確確立,並為後世所遵循。

(五)關於累犯的規定

累犯加重源於封建社會初期的刑法原則,但其內容發生了變化。《唐律》中的累犯是指犯罪行為三次以上。由於其對社會的危害極大,應加重處罰。名例法規定:“賊已斬後,猶盜更,前後犯三行者流二千裏;三名罪犯被困。"簡短的討論說:"前後三人的懲罰,是估計事情的結局,是嚴懲他們,是懲罰他們的罪行。“說明加重累犯的目的是為了打擊重復犯罪行為,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㈥類比的壹般原則

唐律中的類推,就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可以根據最相似的規定類推定罪。《名例法》規定:“判罪無正當之規,應罪者舉重若輕;罪該萬死的,有輕有重。“所謂罪,就是在免除刑事責任的時候,舉重若輕的罪可以和輕罪相提並論,輕罪的處理方式自然就清楚了。所謂人身犯罪,就是在決定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引用輕罪來對比重罪,但是重罪的處理方式自然是清楚的。

(七)舊病減刑的規定

《名例法》中規定:“七十周歲以上不滿十五周歲的,棄疾犯罪的,應當贖買。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又有病,犯叛亂、謀反或殺人,請往死者處;偷竊傷人者,亦贖之。九十歲以上不滿七歲的,雖然不增加死刑。”根據這壹規定,所有犯罪的人,無論老少,都可以得到壹些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優待。《亦舒》說,這個規定的目的是“愛幼養老的意思”事實上,因為這些人老、幼、殘,他們不可能對封建統治造成更大的破壞和威脅。減輕他們的刑事責任,既可以獲得悲壯老幼的美名,又不會對統治階級造成不良後果。

(八)同居規定。

同居源於儒家思想。漢代有隱瞞親屬的刑法原則,到了唐代,該法擴展到同居和隱瞞親屬。《名例法》規定:“如果所有同居者都對自己的親屬、祖父母、孫子女、有孫子女的妻子、丈夫的兄弟、兄弟的妻子作出了重大貢獻,他們的罪責就會被隱藏起來;宋的奴婢主要是藏,不管怎麽樣。“根據這壹規定,上述同居者不僅可以互相隱瞞犯罪事實而不予追究,還可以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使其逃避刑事責任。同居隱蔽原則的規定旨在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和倫理道德,進而鞏固以專制家長為首的封建家庭,對於加強封建統治至關重要。但如果犯了謀反罪、叛亂罪、謀反罪,則不適用相互隱瞞原則,“各從該條判斷。"

(九)處理涉外案件的原則

由於唐朝是中國封建經濟繁榮的時代,它與許多鄰國有著頻繁的貿易關系。當時有來自天竺、波斯、中亞、南洋和猶太人約10萬人居住和往來中國經商。為了調整在貿易中或它們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著名的法律規定:“對同類人犯罪的,以此普通法為準;犯下各種罪行的人都有法律依據。“所謂‘外國人’是指外國人,而不是國內的少數民族。唐律的這壹規定,既體現了統治者對外國人風俗習慣的尊重,也體現了他們維護國家主權的莊嚴立場。

綜上所述,《唐律》中的十惡、民議等原則,體現了法律文化的進步,充分證明了唐朝的法律制度相當細致。這些原則以維護封建國家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既是唐代封建王朝立法和司法經驗的總結,也是後來封建王朝刑事立法的壹個基礎。這些基本原則在唐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統領全法並始終貫徹執行的大綱。

(1)五刑

所謂五刑,白是五刑的總稱:摑、棒、徒、流放、死刑。

1.鞭打

根據唐律,鞭刑分為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按照《亦舒》的解釋:“罵人者,攻之,亦訓之為恥。說人有小瑕疵,法律必須懲罰,這是可恥的。漢代鞭笞用竹,現在用楚。鞭刑適用於輕微犯罪,即用藤條抽打犯人的腿部和臀部。

2.鞭笞

有五個等級: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壹百人。解釋為“棍者,亦可打人。”就是用比棒子粗的刑具棒打犯人的背、臀、腿。

3.監禁

有五個檔次:壹年,壹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議事》解釋說:“弟子為奴,必被奴辱”,是自由刑和苦役刑相結合,強迫犯人佩戴刑具(如鉗子或枷)進行勞動。若在京師,則送將軍監,女子送少府監;在當地,則是發給官辦的手工業或其他雜務。

4.流放

有三個檔次:2000裏,2500裏,3000裏。據《議事》:“舍五刑,謂不忍罰殺,而遠之”。流放刑是壹種僅次於死刑的刑罰,是將犯人流放到邊緣地區,並佩戴刑具進行強迫勞動。流放雖然分三個等級,但都是努力壹年。之後我們加了個流,做了三年苦役。

5.死刑

有絞和剁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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