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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關於振興民營企業的具體內容

振興民營企業31條具體內容如下:

1.繼續消除市場準入壁壘。

各地各部門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置準入門檻。清理規範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行政服務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

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要求企業在政務服務前進行自檢、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穩步推進市場準入有效性評估,建立市場準入壁壘投訴和應對機制,完善典型案例收集和通報制度。

2.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體系。

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完善公平競爭的制度框架和政策實施機制,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壹視同仁、壹視同仁。加強反壟斷執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消除對競爭的限制。沒有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制特定經營者經營、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定期推出市場幹預行為負面清單,及時清理和廢止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優化完善產業政策實施方式,建立企業優惠政策清單並及時公開。

3.完善社會信用激勵和約束機制。

完善信用信息記錄和* * *共享制度,全面推進信用承諾制度,將承諾和履行信息納入信用記錄。發揮信用激勵機制作用,增強信用良好企業的獲得感。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依法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對責任主體進行懲戒。

完善失信被糾正後的信用修復機制,研究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違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判決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4.完善市場化重組機制。

鼓勵民營企業盤活現有資產回收資金。堅持精準識別、分類施策,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有發展前景和救助價值的企業,積極適用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程序。推動企業破產法修訂,完善配套制度。優化個體工商戶轉制企業相關政策,降低轉制成本。

5.完善融資支持政策體系。

完善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和證券公司參與的市場化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完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評級評價體系,加強涉企信用信息采集,推廣“信用易貸”等服務模式。

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專項支持計劃擴大覆蓋面、增強增信能力。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

6.完善欠款常態化預防和清理機制。

嚴格落實《中小企業保障支付條例》,完善防範和化解中小企業欠薪的長效機制,依法依規加大對責任人的問責和懲處力度。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在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以內部人員變動、內部支付手續或等待竣工驗收、決算審計批準為由,拒絕或拖延向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資金。

建立欠費定期公開、咨詢指導、主動執法制度。加強商業票據信息披露,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完善欠費投訴處理和信用監管機制,加強惡意欠費案件曝光。完善清欠制度與審計、監督檢查的正常對接機制。

7、加強人才和就業需求的保障。

暢通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渠道,完善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社會保障等連續性政策機制。改進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方式,暢通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渠道,完善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的職稱評審標準。搭建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用工和勞動者求職的對接平臺。

大力推進校企合作、產教融合。推進民營經濟行業職工隊伍建設,優化職業發展環境。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型就業形式勞動者權益保護,發揮平臺企業擴大就業作用。

8.完善配套政策的直接準入機制。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直接機制的作用,促進企業直接享受相關資金。加大對企業補貼資金的公示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對民營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建立“免申請、即享”政策支持機制,推進告知承諾制。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供。

9.加強政策溝通和預期引導。

依法依規履行涉企政策調整程序,並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合理過渡期。加強直接面向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政策發布和解讀指導。支持各級政府部門邀請優秀企業家開展咨詢,充分發揮企業家在企業相關政策、規劃、標準制定和評估中的作用。

10,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

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幹預經濟糾紛和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進壹步規範涉及產權的強制措施,避免超越權限、範圍、金額和期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業務有關的財物,在保證正常調查活動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采取必要措施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處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完善涉企案件申訴、再審等機制,健全錯案有效防範和常態化機制。

11.構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民營企業腐敗的體制機制。

加強民營企業腐敗源頭治理,引導民營企業建立嚴格的審計監督制度和會計制度。充分發揮民營企業黨組織的作用,推動企業加強法治教育,營造清正廉潔的企業文化氛圍。建立多主體參與的民營企業腐敗治理機制。推進法治民營和廉潔民營建設。

12.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加強對民營中小企業原始創新的保護。嚴格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和行為保全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侵權行政非訴執行快速處理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制度。

研究完善業務改進、文化創意等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假冒混淆、惡意搶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完善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指導機制。

13,完善監管執法體系

加強監管規範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增強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提高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和簡易性,杜絕選擇性執法,讓企業“自證其罪”監管。

鼓勵跨行政區域按照規定聯合發布統壹的監管政策、法規和標準,開展聯合執法。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開展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糾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14.完善涉企收費長效監管機制。

繼續完善政府制定的涉企收費清單制度,定期公示,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暢通涉企違規收費舉報投訴渠道,建立問題線索部門共享移送規範機制,綜合采用市場監管、行業監管、信用監管等手段實施聯合懲戒,公開曝光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15,引導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

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股東行為,加強內部監管,做到規範治理、有效制衡、合規經營,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法人財產與投資者個人或家庭財產依法分離,明晰企業產權結構。

16,支持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行業發展趨勢,不斷加大對R&D投資,攻克關鍵核心技術,積極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培育壹批重點行業龍頭民營科技企業、專業化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17,加快數字化轉型和技術改造。

鼓勵民營企業開展數字化技術研發,參與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的投資和應用創新。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推動低成本、模塊化智能制造裝備和系統的推廣應用。引導民營企業積極推進標準化建設,提高產品質量。

18,鼓勵提高國際競爭力

支持民營企業立足自身實際,積極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成品設計研發延伸;加強品牌建設,提升“中國制造”美譽度。鼓勵民營企業拓展海外業務,積極參與“壹帶壹路”建設,有序參與海外項目,走出去時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

支持參與重大國家戰略。

鼓勵民營企業自願擴大就業,完善工資分配制度,提高員工享受企業發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營企業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投資發展勞動密集型制造業、裝備制造業和生態產業,促進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發展,投資邊境地區建設,促進邊疆繁榮富民。

20、依法規範和引導民間資本健康發展。

完善規範和引導民間資本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為資本設置“紅綠燈”,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重點推出壹批“開綠燈”的投資案例。全面提高資本治理效率,提高資本監管能力和監管體系現代化水平。

引導平臺經濟向開放、創新、賦能方向發展,補齊發展短板和弱項,支持平臺企業在創造就業、擴大消費和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促進平臺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鼓勵民營企業集中力量做強做優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

21,完善民營經濟人思想政治建設機制。

積極穩妥地做好在私營經濟代表人士中發展黨員的工作。深入開展理想信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教育引導作為私營經濟人的黨員堅定理想信念,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堅決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探索和創新民營經濟黨建方式。

22.培養和促進企業家精神。

引導民營企業家增強愛國情懷,勇於創新,誠信守法,承擔社會責任,開闊國際視野,敢闖敢做,不斷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潛力。充分發揮優秀企業家的示範作用,按規定加大評選表彰力度,大力培育民營經濟企業家精神,及時總結推廣中國特色、順應時代潮流的企業家成長經驗。

23、加強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優化民營經濟代表隊伍結構,完善遴選機制,兼顧不同地區、行業、規模企業,適當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傾斜。

規範政治安排,完善相關綜合評價體系,做好推薦優秀民營經濟人士作為各級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候選人工作,發揮工商聯作為民營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主渠道的作用。支持民營經濟代表在國際經濟活動和組織中發揮更大作用。

24、完善民營經濟人才教育培訓體系。

完善民營經濟人員專題培訓和學習研討機制,進壹步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完善民營中小企業培訓體系,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多領域、多層次培訓體系。加強民營經濟人才梯次培養,建立健全年輕壹代民營經濟人才師徒制,促進新老事業交接和有序傳承。

25.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實施親清政商關系建設,黨政幹部和民營企業家應建立新型的雙向親清統壹政商關系。各級領導幹部在與民營企業家的交往中要坦誠相待,主動為他們服務,依法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排憂解難、辦實事,守住交往底線。

26、引導全社會客觀正確地認識民營經濟和民營經濟人。

加強理論研究和宣傳,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民營經濟的巨大貢獻和重要作用,正確看待民營經濟人通過合法合規經營獲得的財富。

堅決抵制、及時反駁和澄清質疑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否定和削弱民營經濟的錯誤言論和做法,及時回應關切、打消顧慮。

27.培育尊重民營經濟創新創業的輿論環境

加強對優秀企業家先進事跡的宣傳報道,加快建設世界壹流企業,凝聚倡導創新創業的正能量,提升企業家榮譽感和社會價值。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和時代氛圍,對民營經濟人合法經營中的失誤和失敗給予理解、寬容和幫助。

28.支持民營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

教育引導民營企業自覺承擔促進繁榮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企業內部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全體員工利益構建,使企業發展成果更加公平地惠及全體員工。

29、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

堅持黨中央對民營經濟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建立健全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工作機制,明確和壓實部門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強中央和地方的聯動。支持工商聯在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健康成長中更好發揮作用。

30.完善執行激勵約束機制。

加強對已出臺政策的督促落實,重點推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保護產權、促進創業等政策,完善評價監督體系。建立健全民營經濟投訴維權平臺,完善投訴舉報保密制度、辦理程序和監督考核機制。

31,及時總結評價。

在與宏觀政策導向的壹致性評價中,將對民營經濟相關政策進行專項評價和審核。完善我國營商環境評估體系,健全政策實施效果第三方評估機制。

加強對民營經濟的統計監測和評價,必要時研究編制統壹規範的民營經濟發展指數。不斷創新發展“晉江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的經驗和做法,把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以適當的形式固化下來。

促進振興私營企業的措施

推動民營企業走向更加廣闊的舞臺,充分發揮民營企業與“三農”利益緊密聯系的優勢,推動傳統優勢成為現代優勢、潛在優勢成為現實優勢,推進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建設,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

落實用地精細化政策,積極推動建設用地指標向縣以下農村產業發展傾斜,安排壹定比例的用地計劃,專項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出臺財政獎補等地方政策,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先收後返,支持農村民營企業發展。

參考以上內容:中央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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