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為什麽?田華采取自衛行動。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對人身生命的不法侵害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田華對持刀搶劫的黃采取防衛行為並將其擊斃,屬於正當防衛。
病例2王,女。24歲。張,女,44歲。受害人王兆寬經常虐待他的妻子張和他的女兒王。壹天深夜,王兆寬看望了被強奸2次的女兒王。王被強奸後服藥自殺,經搶救後幸存。他的妻子張在被王兆寬毆打後也企圖自殺。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寬鉆進王某的被窩,欲對其實施強奸,被王某拒絕。王兆寬回到自己的床上,生怕妻子發現。淩晨4時許,王兆寬鉆進女兒王某的被窩,王某奮力反抗。王昭寬道:“今日不害妳。我都是妳養的。”王大聲呼救。張某被驚醒後,憤怒地打了王兆寬的嘴巴。隨後張某將王兆寬摁住,其女兒王某將兩根麻繩套到兆寬的手腳上,並讓其母親拿繩子將王兆寬勒死。6時許,這對母女投案自首。
問:王、張如何定罪處罰?說明原因。
1,王、張某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理由是王兆寬強奸其女兒時,王、張某對王兆寬進行了捆綁,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但在王兆寬已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的情況下,王兆寬實施的不法侵害也已結束,王、張實施的打擊行為已失去正當防衛的前提,屬於事後防衛,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2.王某、張某的行為屬於泄憤殺人,情節較輕,應從輕處罰。同時,兩人有自首情節的,應當按照犯罪情節輕微後自首,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量刑。
病例3孫明亮,男,19歲。壹天晚上,孫明亮和姜小平去看電影。郭見、和馬仲權纏著女生和張。和江小平上前制止他們,並與郭等人發生了爭執。揮拳打郭,郭等人落荒而逃。於是和護送和張回家。此時,郭、、馬忠全叫上朋友胡某等四人壹起找到、企圖報復。有人發現、和郭對拳打腳踢。姜小平和孫明亮退到垃圾場。郭繼續毆打,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刺向郭的左胸。郭立即倒在地上;孫明亮又用刀在空中劃了幾下,然後帶著江小平逃了。郭失血過多,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
問:孫明亮的行為是否屬於自衛?該不該負刑事責任?
孫明亮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不屬於正當防衛,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原因是:
1,孫明亮具備自衛條件。在等人制止了郭等人對女孩的拖拽和糾纏後,他們又回來尋釁滋事,繼續實施非法侵害。孫明亮和其他人有權正當防衛。
2.孫明亮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郭鵬陽等人雖實施了不法侵害,但力度較輕,只是用拳頭對其進行毆打,而則用彈簧刀刺向郭胸部,將其刺死。防衛的手段和強度明顯超過不法侵害人實施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強度,並對不法侵害人的死亡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
3.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不適用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給不法侵害人造成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因為郭鵬的侵權行為沒有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所以還是比較輕微的違法侵權行為。
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4被告人於某,女,29歲農民。1998 3月15日,村民程某看到尤某的丈夫外出打工,當晚便闖入尤某家中,欲將其強奸。從壹次掙紮中,他摸出枕頭下的壹把剪刀,然後拼命捅向程某。程胸腹部被刺,當場死亡。
問題:是否屬於對某人行為的防衛過當?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在程某性權利和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犯的情況下,為自救,將程某當場刺死。他行使的是特殊防衛權,屬於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壹」執業藥師資格審核需要帶哪些材料?
1,《資格審查報名表》需由報考人員自行從網上報名系統打印,A4紙雙面打印,由報考人員簽字作答,單位審核蓋章。
2.我的畢業證書原件。申請非全日制畢業證的,還須提交之前取得的全日制畢業證原件。
3.本人學歷信息(學歷證書電子註冊記錄表)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實名註冊後查詢。
4.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