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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公告的主要區別

法律分析: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15種,包括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答復、議案、函件、紀要等,比2000年8月版多了兩種文字。

中國* * *黨的機關公文,承認十四種文字:決議、決定、公報、公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答復、動議、信函、紀要。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

1.關於“意見”的使用。“意見”可以用上、下、平和的寫法。如上述文章,應按公文的程序和要求辦理。提出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方可書面提出;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調。如不能達成壹致意見,主辦部門可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上級部門決定。上級機關應對下級機關提交的“意見”進行處理或答復。如以下文字,有明確要求執行的,下級機關應當遵照執行;沒有明確要求的,下級機關可參照執行。作為壹篇平行文章,提出的觀點是供對方參考的。

2.關於這封信的有效性。“信函”作為主要語種之壹,與其他主要語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簽發機關的權限決定。

3.“命令”、“決定”、“通知”用於評獎時如何區分?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和權限,根據獎勵的性質、種類、級別、公示範圍等具體情況,選擇和使用相應的語言文字。

4.論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寫作。政府部門(包括議事協調機構)除以函件形式討論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壹般不得正式致函下壹級政府;需要書面行文的,應當報本級政府批準或者由本級政府辦公廳轉發。因特殊情況確需向下壹級政府正式報送文件的,應當報同級政府批準,並在文件中註明政府同意。

除辦公廳(室)外,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意思是,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向部門外的其他機關(包括本系統)發布政策性、規範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門發布應當由部門審批的事項。確需與其他相應機關合作時,只能以書信形式書寫。

“信函格式”是指公文格式中不同於“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書信形式寫作時,要註意選擇與寫作方向和公文內容相壹致的語言。

5.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和文號。行政機關聯合行文,主辦單位排在第壹位。行政機關和相應的黨的機關、軍事機關、人民團體應當按照黨、政、軍、群的順序聯合行文。

行政機關之間聯合行文,標註主辦機關的文號;與其他機關的聯合行文原則上應當使用原機關的文號,也可以協商確定,但只能標註壹個機關的文號。

6.聯合寫作的副署。聯合行文壹般由主辦單位先簽字,協辦單位再依次簽字。壹般來說,副本不用於會簽。

7.論聯寫印章的使用。為了簡化手續,提高效率,主辦方可以蓋章。

8.論保密期限的標註。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明確標註具體保密期限,否則,按照《關於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1990)第九條執行,即“未標註或者未告知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按照絕密事項30年、機密事項20年、機密事項10年確定保密期限。”

9.關於“筆記”的位置。“備註”的位置在書寫日期和印章的下方,印章的上方。

10.關於“主要負責人”的含義。“主要負責人”是指各級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人。

11.關於公文采用A4國際標準紙的思考。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已做好準備,公文用紙自2001 1之日起可采用國際標準A4;沒有準備好的,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采用國際標準A4。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何時采用國際標準A4,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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