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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同居需要什麽證據?

證明同居需要什麽證據?

證明同居需要什麽證據?生活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想過同居,未婚同居,這是很多情侶婚前的做法。婚前試婚似乎很常見。下面我整理了壹下證明同居需要哪些證據。

證明同居需要什麽證據1有什麽證據可以證明同居的基本情況?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配偶在與配偶談話過程中承認與第三者有婚外情;

3.視頻:展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關系的各種視頻;

4.短信:關於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的短信。有時,配偶和他們自己,以及第三方和他們自己可能通過短信聯系。涉及到婚外情,這樣的留言可以留作證據。

但是由於短信的特點,很難保存,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的發送者和接收者是誰,所以需要采取壹些特殊的措施來保存,可能還需要壹些輔助證據來證明婚外情的事實。

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都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比如,短信留在接收者的手機裏,沒有被刪除。保存在手機的存儲空間或存儲卡中,或者短信被固定並經公證處公證,以備日後作為證據使用。

5.電子郵件:有時候配偶會通過電子郵件聯系第三者,也會涉及婚外情。有的當事人還會將郵件內容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有的則通過公證的方式保留電子證據。

但是,僅僅把電子郵件作為婚外情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它可以確認發件人和收件人是誰,它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幫助證明人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6.配偶和第三者承認的書面材料:像我們在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有婚外情的壹方給配偶寫了保證書,保證不會再和xx發生婚外情。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

7.要註意鄰居朋友證言的取證方式。無論是自己收集證據,還是請別人幫妳收集證據,壹定要註意不能侵犯人身權利,否則法院是不會采信的。

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那樣的話,不僅法院不會采信,在法律上也是侵權行為。最好的辦法是根據妳的情況和妳的猜測先咨詢專業律師,看看妳的情況有沒有必要收集證據,看看妳可以采取什麽手段獲取合法有效的婚外情證據。

證明同居需要什麽證據?2關於同居有哪些法律規定?

1,什麽是“同居”

同居可以分為兩類:

1,未按《民法典》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的* * *同居。

對於1類,如果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屬於事實婚姻。

2.同居案件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壹條:“當事人壹方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民法典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同居財產的範圍

男女同居期間的財產壹般是指男女雙方或壹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壹般來說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樹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以及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其他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4、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分析

基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僅申請分割財產的,應當分四種情況分別處理: (壹)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的;(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3)離婚後,夫妻未辦理復婚手續,共同生活,不構成事實婚姻;(4)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私無效,當事人* * *在同居期間共同生活。

(壹)男女雙方都是未婚同居的

根據6月1989 165438+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壹般歸雙方所有。

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取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因* * *與生產、生活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有債權債務處理。壹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未治愈的嚴重疾病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但是,如果僅僅因為當事人形成同居關系,就將這壹期間的所有收入和購買的財產作為具有相同財產的* * *處理,而不考慮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具有勞動性質的* * *和具有管理性質的* * *的話,實際上是不公平的;

財產* * *有些法律依據也略顯單薄。在具體分割時,應綜合考慮同居期間雙方對爭議財產的貢獻、財產的來源、財產的用途以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結合對精神障礙者的適當照顧原則進行合理分割。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並解除同居關系時,不得損害無過錯配偶壹方的利益。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形式確定賠償的,不予支持,因為這種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承諾終止這種同居關系的“賠償金”在性質上是不可執行的債權或債務。

婚外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贈與的認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經全體* * *人同意。夫妻壹方將* * *財產贈與他人屬於對* * *財產的處分;

因處分未經配偶同意無效,贈與人配偶主張返還人民法院的,應予支持。這也符合《民法典》相關條款的精神。當然,如果贈與人處分了自己的個人財產,是沒有理由要求取回的。

證明同居需要什麽證據?1.關於同居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關於同居的法律規定有《民法典》第105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

規定對於沒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屬於非法同居,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

請讓法庭來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

1,1986 3月15《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同居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同居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實施以來,無配偶的男女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處理。

3.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要求“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的,經調查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的,壹律判決解除。

4、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案件,如非婚生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應壹並解決。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適當分割。

5.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所生非婚生子女由哪壹方撫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條件好,母親同意,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壹方將未成年子女送養的,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

6.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按照贈與關系處理;

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要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7.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同居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的債權債務處理。

8.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壹方在* * * *期間患有嚴重疾病尚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1,未婚同居比較復雜,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分類:

根據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可分為壹方、有配偶雙方和無配偶雙方。根據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可分為以夫妻名義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同居。

夫妻壹方或雙方的同居,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都破壞了我國壹夫壹妻制的婚姻法律制度,這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也是道德所禁止的。如果構成重婚,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2.同居期間的* * *財產是指由雙方管理、使用、受益、處分、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雙方所有的財產。雙方的同壹財產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壹,必須是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同居前壹方取得的財產,解除同居後壹方取得的財產,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取得的財產,都不屬於* * *財產。

第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是雙方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歸雙方以同壹方式所有,依照法律規定歸壹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對方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同壹財產。

但必須註意的是,由於非法同居關系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所以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不同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非法同居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雙方沒有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互相扶養的義務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互相繼承的權利。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辜第三人的原則,以有配偶者非法同居為由判決。

3.有配偶的壹方與他人同居,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種同居關系的。

人民法院當然應該受理,依法解除同居關系;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由於這種關系不是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如果雙方共同生活壹段時間後不能形成夫妻關系,且壹方擔心對方糾纏,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平等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財產是合法所有,離婚時自然分割,除非有相反證據;同居財產屬於誰就歸誰,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只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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