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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防禦洪澇災害,發揮河道綜合效益,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管理、整治和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河道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管理並重、綜合利用、服從防洪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含區,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農村水利水土保持機構負責。第五條河道實行統壹管理和按水系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渾河幹流紅河、銀鴿交匯處至大夥房水庫河段、紫蘇幹流永陵橋河段的管理。跨鄉鎮的河道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六條河道整治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河道整治應當堅持管理與利用、清障疏浚與堤防保護、工程保護與植物保護相結合。第七條河道整治標準:渾河幹流,大夥房水庫下遊至沈陽段為100至300年壹遇洪水;大夥房水庫以上渾河幹流、永陵橋以下紫蘇幹流為20至50年壹遇洪水;其他河流每5到20年發生壹次洪水。

全市主要支流:章蕩河、東洲河、詹佳河、府西河、將軍河、古城子河、拉古河、嘉寶河、海心河、格布東河、格布西河100年壹遇洪水;其他支流為50年壹遇洪水。第八條市、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整治工作的統壹領導,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采取加固、改建、恢復、新建堤防和清障疏浚等措施,有計劃地對河道進行整治。第九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占用河道、壅水阻水、影響行洪、危及堤防安全的各類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提出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工程建設單位限期重建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采取處置措施,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河道整治重點工程的施工單位,並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驗收。第十壹條市、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整治資金的籌集。

河道整治工程所需資金主要由受益者自籌,政府給予補助。第三章河道保護第十二條河道管理範圍:有堤防的,為兩岸堤防回水坡腳之間;沒有堤防的,按設計洪水位計算。

河道保護範圍(護堤):渾河大夥房水庫以下河道10至兩岸堤防回水坡腳20米;其他河流從兩岸堤防的回水坡腳延伸5至10米。

城市建成區的河道保護範圍應當納入河道管理範圍。第十三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壹)挖砂、取土、淘金;

(二)爆破、打井、打井;

(三)搭建臨時建築;

(四)臨時存放材料和設備;

(五)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四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丟棄礦渣、石渣、煤灰、殘土、垃圾;

(三)在堤上放牧、開墾、挖掘、取石;

(四)修建大棚、種植高桿作物、亂墾和擅自種植樹木;

(五)堆放柴草、幹草垛和柴垛;

(六)其他可能危及河道暢通和防洪安全的。第十五條在河道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建房、挖坑、開采地下資源;

(二)挖築魚塘、蛙塘、蓄水塘。

已建成的魚塘、蛙塘、調蓄池應當采取工程防護措施,確保堤防安全。廢棄後,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應當恢復原狀。第十六條跨江、河、河、堤、垸、堤的橋梁、道路、管道、電纜、取水、排水工程的建設方案,必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涉及堤防安全的工程設施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驗收。

在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的地下隱蔽工程設施,必須設置永久性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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