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客戶約定分享證券投資的收益或者損失;
(三)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提供或者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者或者客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我國刑法第181條規定:“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證監局投訴、舉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違法行為,所在地證監局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和人員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分析師在參加電臺、電視臺相關證券節目前,應提供註冊地證監局出具的相關資格證明和書面意見。咨詢機構及任何有虛假材料和被證監會提出異議的個人,不得參與證券節目,咨詢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廣播電視從業人員身份從事采訪活動,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招攬客戶的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加強對證券節目的審查和管理。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範和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標準,提高信息含量,不得宣傳股票推薦的過往業績、產品、咨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誤導性信息。咨詢機構和從業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資格。違反自律規則的,由證券業協會予以懲戒,並記入誠信數據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檢查可以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據職權進行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與其所在機構同時通過年檢,通過年檢的咨詢機構應當暫停,整改期間停止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不得以其他方式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塗改業務資格證書。否則,中國證監會將暫停或撤銷其資格。<。投資咨詢機構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三年內不受理其咨詢業務資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