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帶有名稱、字號、商號和標誌的戶外招牌和牌匾。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範、節能環保、文明美觀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領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環境保護、園林、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六條廣告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標準,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鼓勵戶外廣告創新,提高城市廣告藝術水平。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益廣告活動的發展。通過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和媒體資源,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公益廣告。
公益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反映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第二章規劃與設置第八條市、縣(市)和尚潔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壹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戶外廣告適宜區域、嚴格控制區域和禁止區域,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部位、形式和規格以及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空間比例。
招牌應有統壹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第九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向社會公示,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征求行業組織、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十條戶外廣告應當精心設計,符合城市美觀和夜景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技術規範;
(2)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三)環境保護和節能要求;
(四)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十壹條以光電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除符合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設置在建築物墻體內,設置高度不超過建築物頂部;
(二)不得與道路方向成垂直角度設置;
(三)除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外,不得設置在嚴格控制區內;
(四)啟閉時間符合有關規定。第十二條標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位置、高度、寬度等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內容僅限於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商號和標誌;
(三)與建(構)築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4)其他技術規範和標準。
多個單元* * *使用多個單元的場所或者建築物,招牌的設置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壹規劃和規範。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在國家機關、學校、居住建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具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或者標誌性建築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二)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護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墻)、路橋防撞墻、隔聲窗(墻);
(三)在建築物屋頂上,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險房屋的;
(四)利用飛機、低空漂浮物等。;
(五)延伸至道路上方或者橫跨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占用綠地、公園、河流、湖泊、濕地等。;
(七)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