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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正當防衛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措施傷害不法行為人,制止不法行為人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在處理壹切與正當防衛有關的問題時,都應把握這壹核心內容。正當防衛的客觀特征是:當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采取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正當防衛的主觀特征是在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同時保護合法權益。從正當防衛的本質和特征可以看出,正當防衛根本不符合壹個犯罪的構成:雖然其客觀行為造成了壹定的損害,但屬於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社會沒有危害性;其造成的損害是刑法所允許的,不侵犯刑法保護的合法權益;主觀上雖是自覺防衛,但在刑法上沒有故意或過失。因此,正當防衛不僅不是犯罪,而且是有益於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行為。不僅不承擔刑事責任,還應該受到社會的贊揚。

在刑法中規定正當防衛制度意義重大。正當防衛制度既體現了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司法路線,又體現了保護合法權益的精神;既有利於制止不法侵害,又有利於防止不法侵害;它不僅有利於鼓勵和保護公民同非法侵權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性和自覺性,而且有利於建立和培育社會主義道德。

第二,自衛的條件

自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道德義務。對於人民警察和其他有責任制止非法侵害的人來說,這也是壹項法定義務。然而,權利的行使也必須符合某些條件。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否則會造成新的違法侵害。因此,正當防衛的實施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

(壹)必須存在現實的違法侵權行為

正當防衛是壹種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自然是基於現實不法侵害的存在。因此,現實中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原因。

“不法”與“不法侵害”的“違法”是等價的概念。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但不是泛指壹切違法犯罪行為。首先,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因為犯罪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是對合法權益的侵犯,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沒有理由禁止公民正當防衛其他違法行為;面對其他違法行為,公民可能實際上需要正當防衛;有些行為是犯罪行為還是違法行為難以區分,所以將違法侵害限定為犯罪行為,不利於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刑法用“違法”壹詞代替“犯罪”的概念,說明其他違法行為是可以辯護的。其次,不是所有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防衛,只有那些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的違法侵害行為,如果正當防衛能夠減少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才應當正當防衛。比如假冒註冊商標罪、重婚罪、受賄罪雖然是犯罪行為,但不能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不僅限於故意不法侵害。對於過失不法侵害,尤其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不法侵害,如果符合其他條件,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不法侵害不僅限於行為的不法侵害。對於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如果需要進行正當防衛,也可以正當化。

不法侵害應當是對主客體統壹性的不法侵害,即達到法定年齡且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在內疚或過錯心理控制下實施的不法侵害。對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的侵害,不能行使正當防衛。壹般來說,刑法理論認為,對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實施侵害,在不知道行為人身份的情況下,不得不進行還擊,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但這是否與違法性的本質和依據相矛盾,還需要進壹步研究。

不法侵害應當是人的不法侵害。當野生動物侵害合法權益時,應該可以還擊,不存在正當防衛問題;在主人唆使其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的情況下,動物是主人進行非法侵害的工具,打死打傷動物實際上是給非法侵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壹種正當防衛方式。問題是在動物自發侵害他人時,殺死或傷害有主人的動物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這就是所謂的對事物的防禦。肯定認為只要是對合法權益的侵害,就可以評價為非法侵害,可以非法侵害。否定論認為,法律是人類的同壹個規範,動物和自然現象不能非法評價,所以對事物的辯護是不正當的。我們持否定觀點。在有主人的動物自發侵害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沒有正當防衛,但可以建立緊急避險。如果不得不傷害、殺害動物,通過對主人財產造成損害來保護合法權益,屬於緊急避險。

不法侵害必然存在於現實中。如果沒有不法侵害,但是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那麽所謂的防衛就屬於想象防衛。假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刑法規定是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事故處理。至於對合法行為的故意“反擊”,不是想象中的防衛,而是故意的違法犯罪行為。

(2)不法侵害必須是持續的。

只有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合法權益才可能受到緊急侵害或威脅,防衛行為才成為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意味著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至於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即壹般情況下,應當從不法侵害人開始實施不法侵害時開始(開始說),但當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非常明顯、緊迫時,也應當認為開始實施後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直接面對說)。但是,應當註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預備行為,相對於其他犯罪而言,已經實施,在這種情況下,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比如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時,當不法侵害人開始侵入他人住宅時,可以對已經開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為進行防衛。

關於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我們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而現實的侵害或威脅狀態,或者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威脅合法權益,具體體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喪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自動停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逃離現場,不法侵害已造成危害結果,等等。但需要註意的是,在財產犯罪的情況下,雖然行為已經完成,但在現場挽回損失尚為時過晚,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比如搶劫犯使用暴力搶劫財物,雖然搶劫已經既遂,但是當場暴力反擊搶劫犯奪回財物,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需要研究的是,安裝防衛裝置以防禦未來可能的非法侵害是否正當。在我們看來,雖然在安裝時沒有正在進行的非法侵權,但當設備工作時,非法侵權正在進行。因此,只有安裝防衛裝置的行為沒有危及公眾的安全,本身並不違法。當其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應視為正當防衛。

當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時,所謂“防衛過當”就叫不當防衛。防衛過當有兩種情況,壹種是事前傷害,壹種是事後傷害。防衛過當不是正當防衛,壹般認為這種行為應當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不當防衛不僅限於明知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結束而“防衛”,還包括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結束,因疏忽大意而應當預見的情形。因此,防衛過當可能分三種情況處理:壹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結束,故意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二是過失犯罪,應當預見到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因過失未預見到,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第三種是事故,客觀上不能預見違法侵權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從而對違法侵權人造成損害。

(三)必須有防禦意識

當實際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是,正當防衛也是壹種主客體統壹的行為,只有具備防衛意識才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防禦意識包括防禦知識和防禦意誌。防衛意識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誌是指防衛人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表現出來的目的。但是,防禦意識的重點在於防禦意識。換句話說,當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立時,就應該認為自己具有防衛意識。這種理解有利於將基於興奮和憤怒的防衛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

防衛性挑釁、互相打鬥、偶然防衛都是沒有防衛意識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防衛性挑釁是指為了侵害對方而故意造成對方侵害自己,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侵害對方的行為。這種行為沒有防衛意識,屬於濫用正當防衛,所以屬於故意犯罪。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不可能是防衛人故意造成的不法侵害。

互相打架是指雙方互相攻擊,意圖侵犯對方的健康。因為打架雙方都有非法侵害他人的故意,但沒有防衛意識,不屬於正當防衛,符合構成要件的,就成立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但在打鬥過程中,也可能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所以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壹是在相互打鬥中,如果壹方求饒或逃跑,另壹方繼續侵害,前者出於防衛意識可以進行防衛。其次,在壹般的打鬥中,壹方突然使用致命武器,另壹方面,如果他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後者可以出於正當防衛進行自衛。

偶然防衛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與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不謀而合。如果甲故意持槍射擊乙,乙恰好持槍瞄準丙實施故意殺人,但甲對乙的行為壹無所知。國外刑法理論中有三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這還是正當防衛,持這種觀點的人普遍認為防衛意識不是正當防衛的條件;另壹種觀點認為這是故意犯罪,持這種觀點的人普遍認為防衛意識是正當防衛的條件;還有壹種觀點認為,這是壹種故意犯罪未遂。持這種觀點的人可能認為防衛意識是正當防衛的壹個條件,也可能對此持否定態度。我們認為,如果真的從主客體統壹的角度考慮,第三種觀點更可取。防衛意識是正當防衛的必要條件,從刑法第20條的規定中可以明確規定。但並不是所有的結果都是既遂,只有法律禁止的危害結果才能成立;在偶然防衛的情況下,行為人造成的結果實際上是法律允許的結果,所以缺乏結果的違法性,所以只是犯罪未遂。

(4)需要對違法侵權人本人進行抗辯。

當妳具備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有防衛意識的時候,妳只能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這是由正當防衛的性質決定的。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實施的。只有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使不法侵害人不會繼續實施不法侵害,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通過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抗辯,無法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即使是有違法犯罪的* * *案件,也只能為違法侵權的人辯護,不能為非違法侵權的人辯護。

對不法行為人的防衛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對不法行為人的身體進行防衛,如捆綁不法行為人的身體,對不法行為人造成傷害甚至死亡。二是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進行防衛,即不法侵害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犯罪工具或手段時,如果能夠通過毀壞財產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可以通過毀壞財產進行正當防衛。通過非法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等損害人身或者財產以外的利益的方式,無法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所以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財產進行抗辯,通常是針對人身進行抗辯。

對於所謂的對抗第三人的抗辯,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是故意防衛第三人,應當以故意犯罪處理;如果錯誤地認為第三人是不法侵權人,進行所謂的抗辯,將被視為假想抗辯。

(五)不得明顯超過造成重大損害的必要限度。

舊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針對這壹規定,刑法理論上對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提出了不同的學說。根據基本適應論,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指防衛行為必須適應不法侵害。適應並不是說兩者完全相等,而是防禦行為造成的傷害壹般在輕重大小上是適應的。有必要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要從防衛的實際需要綜合衡量,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觀實際需要作為防衛的必要限度。只要防禦是客觀需要,防禦強度可以大於、小於或相當於入侵強度。根據適格理論,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指防衛人的行為只是足以制止侵權人的不法侵害,而不會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傷害,基本的適格理論應與必要理論相結合。

雖然理論上有不同的說法,但司法實踐中的傾向對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采取了更嚴格的態度,挫傷了公民正當防衛的積極性。有鑒於此,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對正當防衛的限度采取了寬松的態度。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關於防衛過當的壹般規則。我們認為“必要限度”應以制止非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為基礎。換句話說,只要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都是必要限度內的行為。是否“有必要”,要綜合分析案情。壹方面,要分析手段、力度、人員數量和力量,以及現場的客觀環境和情況。防衛手段通常是由現場的客觀環境決定的。辯護人只能在現場得到最方便的工具,不能要求他們在現場選擇更溫和的工具。問題是如何使用防禦工具,也就是防禦強度(包括攻擊的位置和強度)。對此,應當根據各種客觀條件判斷防衛人是否應當控制防衛強度,是否能夠控制當時的防衛強度。另壹方面,也要權衡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和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即受保護的合法權益與受損害的利益之間的懸殊不能太大,不能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而重傷或殺害違法侵權人。即使不殺死侵權人就不能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也不能認為有必要殺死違法侵權人。

以上解釋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含義,但並不是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是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第壹,輕微超過必要限度不構成防衛過當,只有在能夠清楚地、容易地認定為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才能定為防衛過當。第二,防衛過當造成壹般損害的,不屬於正當防衛,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才可能屬於防衛過當。第三,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換句話說,只有造成重大損害時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不存在所謂“手段過度”和“效果不佳”或相反的現象;防衛過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第四,防衛過當的必要限度不適用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可以認為這是刑法對無限防衛的規定,即符合這壹規定就是絕對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除了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對不法行為人本人進行防衛外,最重要的條件是對正在進行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第壹,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作為壹般違法行為的非暴力犯罪和暴力行為,仍然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第二,對於輕微暴力犯罪或者壹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適用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第三,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對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的防衛,僅適用於這些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行為人故意使用麻醉手段以搶劫的方式取得他人財物的,屬於搶劫罪,但本罪不屬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防衛過當。四是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僅限於刑法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於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權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對事物行使了有形的權力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也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嚴重縱火、爆炸等。

第三,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如前所述,防衛過當問題只存在於不法侵害行為不屬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況下;也就是說,防衛過當的不法侵害不屬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認定為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的犯罪。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根據犯罪構成認定罪名,而不是所謂的“防衛過當罪”、“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從刑法第二十條關於防衛過當的規定來看,防衛過當的問題只存在於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造成他人輕傷,防衛過當,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此,認定防衛過當罪的關鍵是如何正確理解防衛過當罪的形態。

理論上,對於防衛過當的犯罪形態存在不同意見:第壹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犯罪形態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防衛強度違背自制時,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如果防衛行為違反了隨時隨地的終止,則屬於間接故意。第二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犯罪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第三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罪的形態只能是過失,不能是故意。第四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罪的形態只能是過失。我們傾向於第三種觀點。首先,防衛過當的行為人只是在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實施防衛行為;為追求或因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而實施的行為,不能是防衛過當行為,也不能是防衛過當;只是出於防衛意識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但由於過失,沒有預見到防衛過當或者已經預見到並且認為可以避免的,就是防衛過當。其次,防衛過當可以是故意的觀點混淆了刑法上的故意與壹般生活中的故意的區別,混淆了防衛過當與防衛過當的區別。防衛行為是“故意”實施的,但這是正當防衛的認識和意誌,而不是犯罪的認識和意誌;行為人只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防衛性的,結果是法律允許的,而不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行為人是想停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防衛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故意,防衛過當也不能是故意。不法侵害結束後,防衛人應當停止防衛。如果不法侵害因某種原因造成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根據情況成立故意犯罪、過失犯罪或事故,而不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以滿足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為前提的,但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下,前半部分不是正當防衛,後半部分是防衛過當。如果前半部分是正當防衛,後半部分就是正當防衛。因此,不能認為防衛時,防衛人對適當部分有正當防衛意識,對過度部分有犯罪故意。最後,認為防衛過當可以是故意的觀點,不利於鼓勵公民正當防衛,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防衛過當罪的形態應該是過失,而且主要是過失。故分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成立其他罪名。

防衛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防衛人主觀上是出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說明防衛人的主觀惡性較小;防衛過當是在緊急情況下造成的,客觀上造成的危害要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此外,這樣的規定有利於鼓勵公民積極自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於是否減輕或免除處罰以及如何減輕處罰,要考慮過當程度、防衛原因、防衛所保護的權益性質、輿論和效果等等。

四、正當防衛的界限和防衛過當的認定。

防衛過當具有以下特征:第壹,防衛過當具有防衛性,防衛過當除了不符合限度條件外,其他方面都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因此,防衛過當與不具備防衛前提的“假想防衛”、不符合時機條件的“事前防衛”、不符合正當防衛主觀條件的“事後防衛”和“防衛挑釁”有本質區別。其次,防衛過當是犯罪的特殊形態。雖然刑法沒有規定防衛過當罪,但刑法中的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超過法定限度,構成犯罪的壹種情形。因此,防衛過當也有其自身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應堅持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而不是只看防衛行為造成的後果。分析行為人構成犯罪的主觀內容,以確定行為人構成的具體犯罪,是追究防衛過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基礎。關於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包括哪些形式存在理論爭議,主要有過失犯罪說、故意過失犯罪說、間接故意過失說等。本書將在相關章節中詳細介紹。最後,防衛過當是減輕刑事責任的理由。雖然防衛過當的行為人在刑法上因危害結果而構成犯罪,但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行為人的行為畢竟是防衛過當,因此其應受譴責性與普通犯罪明顯不同。因此,防衛過當是我國刑法中減輕法律責任的原因之壹。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防衛過當的行為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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