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對推廣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使用和管理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生產企業(含水泥粉磨站,下同)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照70%以上散裝水泥配送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散裝水泥設施和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達不到散裝水泥配送能力70%的,應當增加散裝水泥配送設備配置,提高散裝水泥配送能力。
水泥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八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設置應當根據供求需要合理布局。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第九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保證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計量管理規定。第十條建築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利用率不得低於80%。鼓勵其他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第十壹條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累計混凝土用量300立方米以上或者壹次性混凝土用量9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應當逐步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各縣(市)、尚潔區城市建成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預拌砂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現場攪拌:
(壹)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能生產的;
(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搶險、搶修等特殊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混裝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時,其粉塵、噪聲和廢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第十四條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登記的運輸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用工程車輛辦理城市通行證。第十五條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報表。第三章法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市)、尚潔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壹)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規定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工程散裝水泥利用率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