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
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目的
明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具備的資質。
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是國際慣例。《聯合國貿易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是指導發展中國家制定政府采購法的範本。《示範法》第六條要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必須具備壹定的資質,並列出了五項基本資質:壹是必須具備合同改革所需的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能力、財力、設備等實物設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經驗、信譽和人員。第二,它有簽訂合同的法定權力。三是未處於資不抵債、財產接管、破產或停業狀態,其事務目前未被法院或司法人員管理,經營活動未被中止,未因上述任何壹種情形成為法律訴訟的主體。第四,履行了自己納稅和繳納社保基金的義務。五是在采購程序開始前幾年內(頒布國規定),企業或其董事,包括主要工作人員,未發生與其職業行為相關的刑事犯罪,或以虛報、假資質等手段騙取采購合同,不存在被行政部門在其他方面責令停業或取消資格的問題。美國、韓國、意大利等國家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都有規定。
供應商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才能進入政府采購市場。規定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資質要求,主要是因為政府采購項目是為了滿足政府機關更好地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必須保證效率和質量。因此,需要對供應商提出能力要求,包括生產能力、制造能力、供應能力、服務提供能力等等。第二,政府采購機構多為政府機構,是法律和制度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因此,在采購活動中,要帶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眾和國家利益,鼓勵誠信,為公眾起到示範和帶頭作用。包括不采購違法違紀供應商的產品,否則就是對這類企業的認可和縱容。三是從源頭上促進公平競爭。政府采購要求公平交易,但這個公平不僅僅是交易環節的公平,更是從源頭上的公平,讓供應商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如果某些供應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未能履行法定義務,為了降低成本或投資,即使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質量最好、價格最低,如果決定中標,對其他守法的供應商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不應允許此類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