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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障經營者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含掛車、半掛車、輪式工程機械車,下同)維修、保養、專項維修和改裝(列入國家民用改裝車目錄的汽車改裝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郊區、縣交通局的汽車維修管理處(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具體負責依照本辦法對汽車維修行業進行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行政機關按照各自的職權對汽車工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技術條件:

壹是有相應的廠房、停車場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員、合格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有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汽車維修按維修技術條件分為四個技術等級。具體開業技術條件和技術等級標準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制定。第五條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從事汽車維修業務,應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請技術合格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當在30日內對技術合格證申請作出決定。合格的,頒發技術證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申請人取得技術證書滿六個月仍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稅務登記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收回技術證書。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和經濟性質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外,還應當向汽車維修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開業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壹年的,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外,還應當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銷技術合格證和汽車維修行業專用發票。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並按照本市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構繳納管理費。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批準的技術等級操作,不得越級操作,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重新審查技術等級。

二、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車維修配件,保證維修質量。

三、實行車輛修理登記制度和車輛牌證管理制度,不準使用正在修理的車輛上路行駛。

四、汽車維修出廠後,必須按照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的規定出具符合規範的合格證,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財務人員。

六、嚴格按照修理費用的規定,結算時使用稅務機關印制的專用發票,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單獨計算,並將工時費、材料費明細清單交給用戶。

七、禁止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或三類汽車底盤,禁止修理報廢車輛。

八、修理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型號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和結構的,必須查驗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認可證明;沒有證明的,不得修理。

九、從事維修的車輛檢測,必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道路上進行,並懸掛檢測許可證。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或停車。

十、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和其他資料。第十壹條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有權查閱汽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信息和各種票證,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汽車維修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與汽車維修者因維修質量、費用等問題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壹、無技術合格證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二、公司變更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未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的,限期辦理手續,並處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行業技術標準和質量檢驗制度,不按規定出具出廠車輛合格證的,處以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車配件或者維修質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證明,承接交通事故損毀車輛修理,承接改變車身顏色、型號或者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和結構業務的,處以1000元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技術證書。

五、超過批準的技術等級承接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0%至50%的罰款。

六、超越核定技術等級維修車輛的,罰款1000元和5000元,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技術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七、利用維修配件組裝汽車、三類汽車底盤或修理報廢汽車的,應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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