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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變更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國家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變更經營範圍或隸屬關系的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林業局辦理國家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變更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請建立國家森林公園。

建立國家森林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森林景觀資源質量等級達到《中國森林公園景觀資源等級評定》(GB/T 18005-1999)壹級標準;

(二)擬建森林公園質量等級評分在40分以上;

(三)符合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發展規劃;

(四)森林景觀資源權屬清晰,無權屬爭議;

(五)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和制度明確,具有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第四條申請設立國家森林公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的證明;

(四)森林景觀資源的景觀照片、光盤等影像資料;

(五)經營管理機構職責、系統技術、管理人員配備等說明材料;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註銷國家森林公園:

(壹)主要風景名勝區內的林地依法變更為非林地的;

(2)業務經理變動或改變業務方向;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護和利用森林風景資源或者提供森林旅遊服務的義務。第六條申請撤銷國家森林公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文件;

(二)說明理由的書面材料;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七條申請合並或者變更國家森林公園經營範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發展規劃;

(二)符合國家森林公園森林景觀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第八條申請合並或者變更國家森林公園經營範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文件;

(二)說明理由的書面材料;

(三)合並情況下,職責、系統技術、管理人員配置等情況的說明材料。合並後的管理機構的名稱;擴大業務範圍的,提交森林景觀資源調查報告、景觀照片、光盤等需補充的影像資料;經營範圍縮小的,提交擬縮小區域的位置圖;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九條申請變更國家森林公園隸屬關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林業發展總體規劃;

(二)不影響森林景觀資源的保護。第十條申請變更國家森林公園隸屬關系,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文件;

(二)說明理由的書面材料;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十壹條國家林業局收到國家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變更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審批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規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

國家林業局受理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規定的申請,需要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的,應當在發布《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時明確告知申請人。

專家集體評審和實地考察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第十三條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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