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責任由人民防空工程的被許可人承擔。
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責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承擔。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和個人管理的,受托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責任。第四條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酒店等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的,地下空間的許可使用人、所有人和托管人(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保證地下空間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消防、衛生等管理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2)建築物是安全的,不存在危險部件;
(三)有水、廁、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有機械通風系統或空調裝置,並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通常采用必要的新風量,相應的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五)有防洪和防雨水回流設施;
(六)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機械防排煙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和設備。第五條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在使用地下空間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實施治安、消防、衛生、建築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辦法;
(二)建立防火、防洪、治安、衛生等責任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應當與使用者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者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義務,並監督使用者義務的履行;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應當符合本地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
(四)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設備設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標準。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旋轉門、吊門或側滑門,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六)在人防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人防工程入口處的地下空間,使用普通地下室標誌;
(七)建立安全設施檢查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八)在規定時間內消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事故隱患;
(九)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等突發事件;
(十)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和證明的單位或個人;
(十壹)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規定。第六條地下空間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和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安全使用義務;
(二)根據不同使用性質,確保使用中的地下空間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衛生標準;
(三)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衛生的要求;裝修、裝飾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液化石油氣和閃點低於60℃的液體不得用作燃料;
(五)保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六)不得在地下空間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地下空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和使用電氣產品,設計和敷設電力線路;嚴禁超負荷用電;
(八)油浸式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式電氣設備不得安裝在地下空間;
(九)地下空間容納的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壹)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