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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明星50字解說

增強遵紀守法意識的講話

領導同誌們:

我今天演講的題目是:增強守法意識。

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建設高度文明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必須在全社會形成“以守法為榮、以違法為恥”的社會主義道德觀,讓守法成為我們的榮譽。

“法”可以說是黑的,因為在罪犯面前意味著判決和懲罰;“法”也可以說是紅色,因為它在無辜者面前代表著正義和公平。當壹個人被確鑿的證據證明有罪或無罪時,法律得到體現,正義得到伸張。“法”是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反映統治階段意誌的行為規則。“法”是具體的規則和規定。“法”與“法”的結合構成了這個社會的神聖詞匯。古羅馬的西塞羅曾在《論法律》中說:“法律是以正義和非正義的區分為基礎的最古老和最自然的萬物起源的表述。人法以自然為導向,懲惡揚善。”法律是這個社會的權威,人們需要參考它才能生活;法律是屏障,是那些弱者的溫暖家園,在這裏他們的利益得到保障,他們的權利是自由的;法律是壹條厚厚的鎖鏈,緊緊束縛著犯罪分子,不讓他們在這個社會上胡作非為。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也將進壹步完善,因為整個世界的和平發展都有賴於法律的穩步進步。法律離我們並不遙遠。無論是在家庭生活還是社會生活中,都與我們息息相關。我們需要學習法律,理解法律,在不違法的情況下使用法律。就像法國人泰·德薩米斯在《公共法典》中說的那樣:“這些神聖的法律已經銘記在我們的心中,銘刻在我們的神經裏,灌註在我們的血液裏,與我們同呼吸;它們是我們生存所必需的,尤其是對我們的幸福來說。”

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的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壹個國家的經濟實力再強,如果沒有健全的法制和守法的公民,也不能算是壹個真正文明強大的國家。按照這個標準,我們離真正的“強”還有壹段距離。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律框架,法學教育也開展了多年,但現實地講,“守法”二字遠未成為全體公民的自覺行動。應該說,我們這個五千年的文明古國,雖然離真正的法治國家還需要壹段時間,但並不缺乏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需的道德傳承。

人民忠於法律和紀律,他們甚至希望像蘇格拉底那樣用生命來遵循心中的神聖法律。古希臘雅典的“當局”逮捕了蘇格拉底,並以不尊重上帝的罪名判處他死刑。在他被處決之前,他的門徒決定幫助他越獄,壹切都準備好了。但是蘇格拉底說,“我的信仰之壹是法律的權威。既然法律判了我死刑,作為壹個好公民,我必須遵守。”蘇格拉底最終帶著微笑和對法律和紀律的忠誠離開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卻永垂不朽。

對大多數中國人來說,蘇格拉底真是迂腐。既然法紀本身就不公平,為什麽還要遵守?有人認為,因為人的道德標準與正義原則不完全壹致,所以必然存在差異和矛盾。因此,為了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每個人都應該遵守法律。在人民當家作主的現代中國,法律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制定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誌,我們應該自覺遵守和維護。當我們國家的經濟實力足夠強大,“遵紀守法、以違法亂紀為恥”的榮辱觀真正成為全社會廣泛認同、自覺追求的公共風尚,中華民族的實力才能軟硬兼施,傲然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守法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素質和義務,是維護社會和諧安寧的重要條件。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條件下,從國家的根本法到基層的規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產物,都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是順應人民意願、維護人民利益的高尚行為,會得到人民的肯定和贊同。這應該是每個積極向上的人追求的榮譽。

國家治不好,人民受不了。每個人都遵守法律和紀律,壹切都符合法律,這將導致社會和平和經濟發展。沒有法紀的規範和法度的控制,就沒有各種秩序的保障,人民生存發展的環境就會被破壞,人民就不能安居樂業。十年“文革”,社會動蕩,民主與法制遭到肆意踐踏,黨紀、政紀、軍紀遭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蕩然無存,正常的生產生活無法進行,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連總統的人身自由和生存權都得不到基本保障。這種“前所未有”的混亂局面破壞了社會穩定,阻礙了經濟發展,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難以估量的巨大損失。教訓極其慘痛和深刻。今天我們強調“我們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就是要進壹步警示人們,無論壹個國家、壹個社會、壹個軍隊、壹個地區、壹個單位,都不能有壹刻失去法紀規範,不能有壹刻擾亂正常秩序。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本質上是民主法治社會。在民主法治的大背景下,違法亂紀就是踐踏民意,危害社會。有些人似乎認為違法亂紀可以廉價獲利,所以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甚至沾沾自喜於占便宜。這是極其危險的玩火行為。最終被繩之以法的人,無壹例外,壹開始都是心存僥幸,以為可以超越復辟法網,甚至以違法亂紀為榮。當正義的判決來臨時,他們開始後悔自責,給後人留下了很多教訓!如果有更多的遵守法律的榮譽感和更少的違法行為;多壹點違法亂紀的恥辱,少壹點違法亂紀的僥幸,何樂而不為!

簡而言之,自由只有通過遵守法律才能實現。法律和紀律不僅反映了人民的意願,也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遵紀守法是遵紀守法的表現,是聰明智慧的表現。馬克思曾經說過,“法典是人的自由的聖經”。違背法律,超越規則,不是勇敢的舉動。只是無知和愚昧的壹種表現。這種無視實踐經驗和客觀規律的行為,絕不會帶來什麽好的後果。畢竟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是不可避免的。比如有些人不在乎交通法規,隨意行走。災難來臨時,既害己又害人,留給人們的不是對英雄行為的惋惜,而是對頑固落後的輕蔑和警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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