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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導性文件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1。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壹是國務院制定的法定解釋性行政規範性文件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國務院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比部門規章更有效。國務院制定的法定解釋性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僅高於部門規章,也高於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再次,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國務院法定解釋性行政規範性文件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效力與地方性法規的關系。但從憲法第89條、地方組織法第55條的規定以及實際情況來看,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效力應當高於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不要求以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為依據,也不要求與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相壹致,《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

2.具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此類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定解釋性行政規範性文件與其制定的規章具有同等效力,而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效力不及其制定的規章。需要註意的是,第壹,國務院組成部門制定的除法定解釋性行政規範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效力低於地方政府規章。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解釋效力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效力高於本轄區內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但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效力低於本轄區內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

此外,由於國務院組成部門制定的法定解釋性行政規範性文件與其制定的規章具有同等效力,因此與地方政府規章沒有區別。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定解釋性行政規範性文件與其制定的規章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不存在與部門規章效力高低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報告工作。

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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