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學文化交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和專利(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保護知識產權,並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
第五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註冊地或者國籍;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的行使狀況;
(四)名稱、原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行使知識產權的商品;
(五)已知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和價格。
前款規定的申請包含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具證明文件。
第八條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壹)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
(3)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
第九條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時未如實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備案。
第十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批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未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即行失效。
第十壹條知識產權備案情況發生變化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三章涉嫌侵權貨物的扣留申請及處理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註冊地或者國籍;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相關信息;
(三)侵權嫌疑貨物的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四)涉嫌侵權商品的名稱和規格;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和運輸工具。
涉嫌侵權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申請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因適用不當可能給收發貨人造成的損失,支付海關扣留貨物後的保管、保管和處置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庫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應當從擔保金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並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證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申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申請,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六條海關發現備案的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並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證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
第十七條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可以查驗有關貨物。
第十八條收發貨人認為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書面說明,並附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進出口貨物未侵犯專利權的,可以在向海關繳納與貨物等值的保證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條海關發現備案的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並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後,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查確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不能確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壹條海關對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請求海關協助處理進出口貨物侵權案件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海關調查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相關資料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發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或者對被扣押的涉嫌侵權貨物進行財產保全。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壹)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
(二)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後,請求海關放行貨物的;
(四)海關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第二十五條海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倉儲、保管和處置的相關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未繳納相關費用的,海關可以從其向海關提供的擔保金中扣除,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相關擔保責任。
認定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將倉儲、保管、處置等相關費用計入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海關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被扣留的涉嫌侵權貨物,經海關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後,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移交有關公益事業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購買意向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侵犯知識產權的罰沒貨物不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意購買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後依法拍賣;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超過自用合理數量,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物品,由海關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海關受理備案申請並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後,因知識產權權利人不能提供準確信息而未能發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或者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認定其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海關工作人員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備案費。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04年3月6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同時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