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約”是指《專利合作條約》;
(二)“實施細則”是指實施上述條約的細則;
(三)“條約行政法規”是指上述條約的行政法規;
(四)“國際局”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
(五)“國際申請”是指根據上述條約提出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六)“專利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
(7)“專利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八)“實施細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九)為了計算期限,“優先權日”是指:國際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是指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壹件國際申請要求多項優先權的,指最早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國際申請未要求優先權的,指國際申請的國際申請日。第三條向專利局提出或者由中國指定或者選擇的國際申請,適用條約、條約實施細則、條約行政法規和本規定。除條約、條約實施細則、條約行政法規或本規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另有規定外,在作為指定局或選定局的專利局的程序開始後,國際申請適用該條約、條約實施細則、條約行政法規或本規定。第二章國際申請的程序第四條專利局作為受理國際申請的機關,負責受理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提出的國際申請,並依照條約、條約實施細則和條約行政法規的規定,審查和處理該國際申請。
根據中國與其他締約國簽署的雙邊協議,專利局也可以接受該國國民或居民提出的國際申請。第五條申請人應當向專利局提交中文或者英文的國際申請,國際申請應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壹項或者多項權利要求書、壹幅或者多幅附圖(必要時)以及摘要。第六條專利局收到符合條約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國際申請之日為國際申請日。
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句不適用於國際申請日的確定。
國際申請不符合條約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利局應當根據條約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六款通知申請人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的,專利局收到補正的日期為國際申請日;申請人期滿未答復,或者經補正後,專利局認為仍不符合條約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利局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其申請不作為國際申請處理。
國際申請中寫明附圖說明,但申請中未包括附圖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提交不完整文件之日起30日內提交附圖。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附圖的,專利局收到附圖之日為國際申請日;否則,該繪圖的描述被認為是不存在的。第七條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國際申請的,可以根據條約第八條的規定,要求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提出的或者對該締約國有效的壹項或者多項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要求優先權的,適用條約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十款和第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第八條專利局發現國際申請有條約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所列缺陷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依照條約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補正;未補正的,該國際申請視為撤回,並由專利局公告。第三章國際檢索程序第九條專利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國際檢索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條約、條約實施細則、條約行政法規以及專利局與國際局根據條約第十六條第三款簽訂的協議的規定,對申請進行國際檢索。
如果專利局認為:
(I)根據條約實施細則第13條之三第1 (c)款或第39條,國際申請所涉及的信息或主題不需要專利局檢索,而專利局決定不檢索該申請,或
(ii)如果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不符合條約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以致不能進行有意義的檢索,專利局應當作出相應的公告,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不作國際檢索報告。如果(I)或(ii)所描述的情況只存在於某些權利要求中,應當在國際檢索報告中對這些權利要求進行說明,並對其他權利要求作出檢索報告。專利局認為國際申請不符合條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發明單壹性要求的,應當按照條約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申請人繳納附加費。
專利局應當對國際申請的權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發明(“主要發明”)作出國際檢索報告,並在條約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所需附加費後,對國際申請中已繳納費用的發明部分作出國際檢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