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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教育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基礎

國務院2008年6月5日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序言中指出,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濫用現象時有發生”,規定的戰略重點之壹是“防止知識產權濫用”,要求“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界定知識產權邊界,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眾合法權益”。這就從國家戰略的高度提出了在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鑒於知識產權濫用在中國還是壹個比較新的問題,本文擬對此進行分析和說明。

保護知識產權和防止知識產權濫用

毫無疑問,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保護。只有充分有效的保護,才能使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激勵機制發揮作用。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條件下,中國也需要適應科技和經濟發展的新要求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通過進壹步完善立法和嚴格執法,促進知識產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但是,知識產權保護不能是絕對的,必須有壹個合理適度的邊界。因為,從本質上講,知識產權保護是壹個利益界定和調整的問題。在國內層面,涉及知識產權所有者(社會個體)與公眾(消費者、競爭者及其所代表的整個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和公平與效率的協調,而在國際層面,則涉及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利益調整。而且,即使知識產權的取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在其實際行使中也存在合法性的問題,也就是說,正當取得的知識產權也有可能被濫用。

知識產權的濫用是相對於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的。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超越法律允許的範圍或者適當的界限,導致權利使用不當,損害他人和公眾利益的行為。知識產權具有顯著的特征和重要的經濟意義,容易被權利人不當使用,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例如,權利人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往往利用許可方式不當擴張自己的知識產權,或者利用知識產權帶來的優勢不當限制市場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成為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和產權形式,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知識產權作為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工具被權利人(主要是跨國公司)充分利用。因此,在現代社會中,知識產權濫用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性將大大增加。事實上,濫用知識產權的案例在國內外都屢見不鮮。比如,近年來美國、歐盟等地的微軟壟斷案,都涉及微軟濫用知識產權;2003年,美國思科公司起訴中國華為公司侵犯其知識產權,涉及全行業的DVD專利權人聯盟與中國DVD廠商的糾紛背後存在涉嫌濫用其知識產權的深層次問題:北京靳東信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起訴美國英特爾公司,四川德賢公司在上海起訴日本索尼公司,直接將知識產權濫用問題上升到中國司法解決層面。

因此,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應妥善把握知識產權制度不同政策目標之間的平衡與協調,正確處理知識生產與知識傳播和利用的關系,知識產權取得與知識產權行使的關系,有效保護知識產權與有效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關系,並在此基礎上建立有效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機制。為了使我國知識產權機制的各個方面和諧發展,既能充分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以鼓勵知識創新,又能防止知識產權的過度壟斷和濫用以促進知識的有效傳播,從而保護知識產權使用者(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合理保護我國在國際交往中的利益。因此,我們應該全面、客觀、冷靜地看待和處理知識產權問題,即知識產權機制的不同方面和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同政策目標之間需要平衡和協調。中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不僅要繼續有效保護知識產權,而且要註意合理保護知識產權,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以維護國家和公民在經濟、科技等方面的權益。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和保護知識產權並不矛盾,但本質上是壹樣的。因為任何合法權利都有可能被濫用,而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和私權,完全有可能被濫用。而且,因為權利的濫用要以權利本身的存在為前提,權利本身的優勢越明顯,濫用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的後果也就越嚴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規定並不意味著否定知識產權本身的基本性質,而是符合法律設定任何權利的目的,因為任何權利都不可能是絕對的,其自身的合法與正當行使是有界限的。預防和控制權利和權力的濫用是法律的重要原則,也是實現法治的必然要求。這實際上劃定了正確行使知識產權的邊界。在這個限度內行使權利時,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是和諧的,超出這個限度,就侵害了社會利益,違背了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基本宗旨。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是中國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

基於對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關系的上述認識,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進壹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還需要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制度。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應成為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因此,知識產權不僅僅是壹個保護的問題,而是壹個包括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在內的全方位、多環節的系統。

事實上,發達國家在重視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非常重視防止知識產權的濫用。甚至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和力度越高,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力度就越大。壹方面,權利的濫用是基於權利的存在和保護程度。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和力度越高,濫用的可能性就越大,相應地,濫用後的危害也就越大。另壹方面,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高的發達國家,有相對完善的市場機制和相關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相對健全的競爭法律制度,保證了市場競爭的自由和公平。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還指出,發達國家出臺了更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以確保知識產權不會損害公眾的利益。特別是在美國,以及其他發達國家,有利於競爭的知識產權條款和相關限制性商業慣例的管制條款是其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通常由法院、競爭機構和其他相應的政府機構實施。在發達國家,壹般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只有輔之以有效的競爭政策制度,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

相比之下,在發展中國家,情況明顯不同。從理論上講,發展中國家在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過程中,也必須采取平衡各方利益、有利於競爭的方式,至少對知識產權的濫用有相應的限制。前述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也指出,發展中國家的制度實施機制必須有權決定某些知識產權是否有效,並抵制“strategiclitigation”等限制性商業慣例對知識產權的潛在濫用。例如,發展中國家在壓力下建立了壹些制度,使禁止令易於獲得,但這樣做的危險是知識產權持有人可能濫用起訴權,阻礙合法的競爭活動。因為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得到了加強,因此適當強調保護公共利益和制定公平的爭端解決程序非常重要。

但現實是,發展中國家壹方面在發達國家的外部壓力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另壹方面卻缺乏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平衡機制,尤其是缺乏反壟斷法作為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的基本手段。在這方面,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指出,從制度的角度來看,按照發達國家的共同標準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監管,很可能是發展中國家的政策制定者、管理者和制度執行機構面臨的壹大挑戰。發展中國家顯然處於兩難境地。壹方面,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競爭政策,是實施更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重要補充步驟;另壹方面,對許多國家來說,這可能與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壹樣復雜和困難。報告的結論是,發展中國家應更加重視加強競爭政策,並建議發達國家和協助發展中國家制定知識產權法的國際機構也應協助這些國家建立適當的競爭法和執法制度。

但是,對於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對於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來說,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平衡機制,規範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只能靠我們自己的努力來建立,不能指望發達國家的援助,也不能完全依賴主要由發達國家控制的相關國際組織。這方面和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情況完全不同。當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沒有建立或達到壹定水平時,發達國家單方面或通過國際組織施加壓力,威脅進行貿易制裁;但是,如果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沒有建立或不能有效實施,發達國家就不會過問,甚至不願意有這樣的制度,以避免對其主導知識產權行使的制約。

因此,在我國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過程中,把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建設作為壹項重要內容,作為戰略重點之壹,無疑是必要和明智的。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及中國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濫用知識產權不僅與知識產權法本身維護公眾利益的目標相沖突,也與公平、誠實信用、權利不濫用等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破壞了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據此,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應從知識產權法、民法基本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等方面入手。他們從自己獨特的角度出發,確保知識產權這壹合法壟斷權利的行使不偏離法律設定的基本目的。

就知識產權法本身防止知識產權濫用而言,除了其固有的地域和時間限制外,相關知識產權法為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也在壹定條件下對知識產權進行限制,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等。,甚至還有權利不得濫用的直接規定。知識產權法本身對權利限制的規定是知識產權調整機制的體現,旨在盡可能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和公平與效率的統壹。為了防止知識產權被濫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壹部分(壹般規定和基本原則)第7條規定了以下目標:"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有利於技術創新、技術轉讓和傳播、技術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的互利,以增進社會和經濟福利,並有助於平衡權利和義務。第8條第2款規定了以下原則:“為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產生不利影響的做法,可采取適當措施,只要這些措施符合本協定的規定。”這也包括在知識產權法範圍內解決的情況,比如在知識產權特別法中設置禁止濫用權利的條款,讓被控侵權人可以針對濫用知識產權進行抗辯,提起反訴,甚至提起另壹場訴訟。

就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而言,公平、誠信和禁止權利濫用都是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後者是前者在市場競爭領域的具體體現。作為壹部特殊的知識產權法,在相關權利行使的邊界沒有規定或不明確的情況下,運用權利不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控制知識產權的壹些濫用行為。這是對特定情況下漏洞的補充,不能作為適用的主要依據。因為民法的這些基本原則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所以在具體法律的適用上可以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因為競爭政策是各國的基本公共政策,而知識產權的壟斷性也決定了其濫用往往會導致競爭政策的破壞,所以現代國家主要在反壟斷法的框架內解決知識產權濫用問題。這是因為防止競爭受到不當限制是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政策目標的壹個基本方面。反壟斷法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基本前提和特征是維持有效競爭,即反壟斷法可以通過維持有效競爭來防止個人的知識產權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反壟斷法主要采用政府幹預的方式對限制競爭行為進行控制,註重運用經濟分析方法,著眼於宏觀利益的維護。

與上述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相比,我國目前還沒有完整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現在就沒有這種性質的法律規範。事實上,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還有壹些與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相關的法律規範。除了上述知識產權特別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禁止權利濫用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限制知識產權範圍的制度(如“強制許可”或“合理使用”)外,主要體現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貿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反壟斷規範。特別是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在附則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不僅確立了我國基本的反壟斷法律制度,也確立了知識產權反壟斷法規制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意義重大。

總的來說,我國建立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體系還很初步,需要逐步完善。在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中,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壹般規定,原本屬於沒有具體制度或具體制度不明確時的法律適用原則,因此知識產權濫用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因此,相關具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主要涉及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專門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完善專門知識產權法中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就是在現有相關法律原則和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和細化關於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定,為被控侵權人在相關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提供明確的抗辯依據,或者使其能夠對權利人提起反訴甚至單獨起訴。這就對具體民事訴訟中知識產權的濫用做出了壹定的限制。目前,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對知識產權的濫用仍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在進壹步修改這些專門的知識產權法時,需要增加禁止權利濫用的相關條款。例如,這壹趨勢在我國正在進行的《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有所體現,明確規定了專利濫用的條款,明確規定專利濫用是被控侵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抗辯依據,即專利濫用雖然不會使專利本身無效,但在濫用消除之前,專利沒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或專利管理部門不會為專利權人提供法律救濟,如責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這有利於在具體的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中對專利權的濫用進行必要的限制。此外,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壹些相應的制度來約束知識產權的濫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專利權濫用就是壹個重要方面。

由反壟斷法在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法律制度中的特殊角度和性質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決定,中國在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法律制度時,無疑以反壟斷法律制度為核心。由於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具體適用中必然會有許多具體的行為邊界需要明確,這就需要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借鑒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制定專門的執法指南使之具體化,以利於反壟斷執法機構統壹實施,便於經營者準確預測其行為的後果。在借鑒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制定符合中國實際的競爭規則時,既要明確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復雜關系,又要以立法的形式表明政府部門在這壹問題上的基本方針政策。我們還需要對知識產權行使中涉及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分類,通過相關實例明確合法與非法具體行為的界限。既然這是反壟斷執法中經常涉及的問題,那麽這樣的執法指南就應該盡快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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