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被執行人死亡,可以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條第1款
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以申請追加或者變更財產代管人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2款
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並,可以申請將合並後的企業法人變更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
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以申請追加或者變更分立後的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5.作為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以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作為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6.作為被執行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7.作為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可以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普通合夥人為執行人。有限合夥人出資不到位的,可以追加有限合夥人為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申請追加原股東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10.作為遺囑執行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申請追加股東作為遺囑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註銷登記,可申請變更或追加清算義務人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壹條
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解散事由發生後,可以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投資人或者主管機關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而註銷登記的,可以在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時申請追加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債務承擔責任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14.在執行程序中,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履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將財產無償轉讓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可以申請追加收購資產的企業或者個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作為執行主體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因該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遺產的被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主體作為執行主體,並在該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沒有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繼承。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被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保管人為被執行人,並在保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壹條因合並而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執行人申請變更合並後已存在或者新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分立後新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其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作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執行。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該名稱經營者的財產。
第十四條作為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普通合夥人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負債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出資人申請被執行人變更或者抽回出資的,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被執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且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被執行人依據《公司法》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原股東或者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自有財產的,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而註銷登記,致使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停業後,其股東、出資人或者主管機關無償接受其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遺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的。
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股東、出資人或者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並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而註銷登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代表被執行人自願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並向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承擔承諾範圍內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因行政裁定將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無償劃撥或者轉讓給第三人,導致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