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的成文法典起源於夏朝的“禹刑”,後世皆有刑法。根據甲骨文的記載,商朝不僅有刑法,而且有司法結構,設置監獄,使用刑具,有專門的司法人員。《書·泰誓》:“罪人為壹家。”也就是壹個人有罪,受罰的還有他的家人。《史記·殷本紀》:“所以周是重刑,有烙法。”也就是烙印的懲罰。說明了商朝刑罰的殘酷。周朝制定了“九刑”。《左傳·召公六年》:“周亂,寫九刑。”杜預註:“周朝之衰,亦為刑書,名曰‘九刑’。”春秋時期,鄭錦等國將刑法條文刻在鼎上,稱為“鑄刑之書”。《左傳·召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是國之常法。”後來,鄧用竹簡做了壹本刑法書,叫做《竹刑》。《左傳·丁公九年》:“鄭義殺鄧Xi,用其竹刑。”杜預註:鄧,鄭博士他想改變鄭創造的舊制度,但他不服從妳的命令,他私自發明了刑法。書是寫在竹簡上的,所以他說竹刑。“戰國時期,成文法典進壹步增加。魏李悝集各國法典之大成,制定了《盜律》、《賊律》、《獄律》、《捕律》、《雜律》、《器械律》等六部“法典”。商鞅在秦變法期間,在《律典》的基礎上制定了秦律。秦始皇統壹中國後,對秦律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刑法內容相當豐富,刑罰也相當殘酷,並在全國頒布實施。漢承秦制,成文法典氣勢磅礴,合稱漢法。程樹德《九朝律學考辨·漢代律學考辨序》:“曉寒他寫《九章律學》,得益於叔的《十八章》、張湯的《龔玥律學二十七章》、虞照的《龔超律學六章》,共六十章。”晉、北齊、北周、梁、隋朝都有統壹的法典。原文雖失,但書名有史書為證。
從唐朝到清朝,很多法典依然存在。唐太宗初期對《武德法》進行了增刪修改,編成《貞觀法》。高宗永惠帝第二年,又有12部永惠律,後被補充編為《唐律》,是封建社會較為完備的封建法典。宋代有許多法律,名稱不同。宋代刑法典共有30卷,是以唐律的形式,結合已實施的法規、法令編纂而成,也是刑法法規的匯編和解釋。元代刑法的名稱比較雜,其典以中央機關名稱為標題,是繼唐律之後的又壹部比較完整的法典。明代有《大明法》、《明明法》、《討刑條例》等。,而且刑法條文更加詳細。清初,考慮到《明律》,制定了《大清律集釋補充規則》。自康熙以來,清朝、雍正、乾隆、嘉慶、光緒等朝代先後制定了《明史》。
法律依據:《說文解字》十字出自井,蓋、紀二字出自水。可見古人的言法,都是以水為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