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引用實例,引用法律條文,引用XXX的講話,引用XXX的文章等等。
以訴訟時效為例。在被告(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法官根據案情直接向原告(債權人)作出“訴訟時效已過,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裁定,即主動援引。
在案件審理中,有三個審查要素: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例引用。
廣義而言,“案例引用”是法律適用的壹種特殊形式。在最高法院的領導下,案例指導制度不僅受到司法實踐的高度重視,而且已經成為壹項重要的法律適用規則。
首先,在審查判例法適用的效力水平時,應註意以下規則:
1.並列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應當按照法律和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順序,逐步確定其效力等級;
2.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確認基本法的效力高於其他法律;
3.效力級別相同的法律,應當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但如果壹部法律與特別法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即使在立法形式上都是“法”,也不能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第四,如果有指導性案例,可以引用案例及其裁判規則作為司法論證的依據。
二、司法實踐中的壹個難點是,如果司法解釋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不壹致,應當如何確定效力適用規則?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將對法院審判中具體應用法律和法令的所有問題進行解釋。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已經被授權在司法領域行使法律解釋權。參照立法法“NPC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要不與法律相抵觸,就應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此時,司法解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是,如果司法解釋與法律及其立法解釋相抵觸,其效力級別將自動降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根據監督法進行處理。
如果司法解釋的依據是行政法規,則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不沖突時的效力級別相當於行政法規,此時司法解釋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當然,如果有沖突,應以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解釋為適用標準。
三、根據裁判機關和案件管轄的不同,案件可分為五種類型:
1,最高法院審批後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2.在最高法院公報上公布的案件;
3.最高法院審判監督案件;第四,最高法院作出的普通案件;五是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案件。
四、指導性案例的主要司法價值有四點:
1.當某壹類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過於原則或存在立法空白時,指導性案例具有某種類別的“造法”功能;
2.當這類案件本身具有較高的社會關註度或裁判內容具有引導民商事主體行為規範和社會價值的功能時;
3、涉及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或需要在新類型案件審判中做出壹定規範作用的;
4.以加強類似案件的“推理”功能。
五、在類似案件中,如果裁決規則有沖突或不壹致之處,應適用下列案件甄別和援引規則:
1,指導性案例的效力高於其他案例;
2.後壹種情況的有效性高於前壹種情況。
3.審後監督案件必須受在先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規則約束,除非審後監督案件本身被確認為指導性案例;
4.公告案例的效力高於以往的普通案例;
第五,最高法院普通案件的參考效力高於地方法院;
5.地方法院的案件效力實行審級制,但地方法院的案件升級為指導性案件或者公告性案件的除外;
6.如果最後壹個指導性案例與第壹個公告案例有沖突,則最後壹個指導性案例的參考效力高於第壹個公告案例。
任何類型的案件都可能存在缺陷,既有認知因素,也有法律上的“改廢”因素。在案件之間的沖突中,特別是在審判監督案件與以往案件的沖突中,要註意援引的有效性,要有充分的理性和法律依據證明其判決思維比以往案件更符合立法精神、更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