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起草頒布和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的實施,是90年代我國護理事業發展的重要標誌。這些措施對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護理工作安全,保護護士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護理與國際護理接軌,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起草和發布《管理雜誌》
本世紀初,壹些歐洲國家開始實施護士立法。英國率先於1919頒布了英國護理法,荷蘭緊隨其後於1921頒布,芬蘭、意大利、波蘭等國也相繼頒布了護理法。1948年,國民政府衛生部護士局長徐愛珠在廣州召開的中國護士協會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了《護士法討論稿》。經大會決議,推選劉、王泰元、聶玉蟾、胡、劉曉增為委員,以聶玉蟾為召集人的《護士法》小組壹致通過《護士法征求意見稿》。1953年,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發表了第壹份關於護士立法的研究報告。1968年,國際護士理事會專門成立了專家委員會,制定了護理立法建議指南,對各國護士立法必須涉及的內容進行了權威指導。到1984,世衛組織報告說,歐洲18個國家、西太平洋區域12個國家、中東20個國家、東亞10個國家和非洲16個國家制定了護理法,只有極少數國家尚未頒布護理法。
從1985開始,我國衛生部壹直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法》。通過研究國內外文獻,總結建國以來護士管理的經驗教訓,對我國護理隊伍現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法(草案)》,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對稿件進行多次修改和建議。為配合即將實施的《醫療器械管理條例》,盡快建立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經反復論證,決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由衛生部頒布實施。
我國非常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護士管理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制定管理辦法,建立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首先,護士職業資格統壹管理制度是提高我國護士素質的根本保證。我國護理教育相對薄弱,各地培養的護理畢業生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參差不齊,部分不能勝任臨床護理工作。實施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可以促進護理教育質量的提高,保證臨床就業的基礎理論水平和基本技能,從而保證護士的質量。其次,建立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制度是遏制安置未經正規專業培訓的人員從事護理工作的有效手段。衛生部1985調查顯示,當時全國63萬護士中,30%沒有經過專業培訓或正規專業培訓。大量非專業人員進入護理隊伍之所以屢禁不止,是因為沒有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根據《管理辦法》,在全國統壹護士基本資格,由衛生行政部門統壹管理護士執業許可證,可以有效防止非專業人員從事護士工作。再次,建立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是保證醫療質量和公民醫療安全的根本措施。壹方面,現行的護理質量管理體系不能保證護士的整體素質;另壹方面,大量護士代替護士,導致護士質量難以保證,造成很多護理差錯和事故。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的建立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反復論證和認真修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長陳敏章於3月26日1993發布,向全國發布,並從6月1994、1。《管理辦法》分為六章三十八條:第壹章總則、第二章審查、第三章登記、第四章執業、第五章處罰、第六章附則。為了學習、貫徹、落實管理辦法,衛生部還附上了《護士管理辦法(草案)》起草說明,介紹了這個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和起草過程,並對執行中的壹些問題作了進壹步說明。
護士資格考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條例》規定,全國護士執業水平考試從1994開始每年舉行壹次,並在1994進行試點,從1995開始全面鋪開。全國護士執業水平考試將采用國際通行的測量方法,即從試題編制、考試實施、閱卷評分、分數換算等方面建立統壹的標準。考試內容初步確定為:基礎護理、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考試方式為選擇題筆試形式。考試工作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組織實施。該中心將聘請壹批來自全國各地的護理專家作為命題委員會成員,承擔考試命題、試題、考試大綱制定等工作,並在考試前向考生提供考試大綱、考試復習資料等考試信息。
全國護士執業考試試點於6月在雲南、河南、北京進行,1994。參加考試的考生均為1993畢業的普通中等衛生學校(護理學校)畢業生,***1413,考試時間為4小時,分上午和下午進行。這些問題包括A1、A2、C和X,它們被廣泛應用於當代教育測量領域。這次試點考試為我國護理管理走上正軌邁出了第壹步,是壹次成功的嘗試,為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的正式開始奠定了基礎,對《護士管理辦法》的實施具有深遠的意義。
65438+1995年6月25日上午8: 30,第壹次全國護士執業考試在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衛生部副部長孫隆椿視察北京衛生學校考場。他說,護士執業考試有利於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護理安全,鞏固護理教育成果,逐步使護士管理更加科學合法。參加第壹次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的考生有96061人,平均成績129.14(總分200,及格線105)。本次考試的對象不僅是今年中等衛生(護理)學校護理專業的畢業生,還包括未取得護士職稱或取得職稱後未經過正規護理專業培訓的人員。浙江省以163.9的平均分位居全國第壹,其次是江西、上海、江蘇、陜西、新疆。有超過20%的考生考試成績在105的及格線以下,大部分沒有專業學歷。
1996全國護士考試於6月7日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81776名考生,平均通過率78。07%.1996考生中,畢業生38919,占48%,30歲以上學生11%,少數民族考生7.5%,衛生系統考生80%。考試確定了5科***230題。據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護士執業考試試題多項指標達到當年考試測量標準,難度適中,分布合理,其中中等難度占62%,易題占25%;各科試題90%以上是重點考查的知識和技能,試卷整體平均難度低於1995。據介紹,此次考試也暴露出壹些問題,如試題難度中等偏上,但考生通過率較低;非應屆畢業生的通過率明顯低於應屆畢業生;國內沒有統壹的免檢標準,由各省市自行決定,造成不平等競爭。為此,衛生部醫政司要求,全日制普通中等衛生(護理)學校要進壹步深化護理教育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各級醫院要重視護士的在職培訓,特別是非正規衛生護理學校畢業的護士,加強系統的專業培訓。各省市要嚴格把握免試標準,引入競爭機制,不是所有全日制普通中等衛生、護理學校畢業生都能免試。此外,各地要統籌社會辦學,充分利用正規保健學校現有的師資、辦學條件等衛生資源,避免浪費。1997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73000余名考生參加了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為了配合當時國內護理界正在積極推廣的整體護理,在當年的試題中加入了整體護理的內容。
護士執業註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專科以上護理專業畢業證書,或者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具有免試資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並通過護士執業考試的人員,可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即取得護士執業資格。但取得護士執業資格的人,必須經過護士註冊,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護士,享有護士的權利,履行護士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實施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出臺了《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開始對護士進行註冊。護士執業註冊機關壹般為護士執業所在地的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省、市、地三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直轄市醫療衛生機構護士執業註冊。
首次申請護士註冊的,應當填寫衛生部統壹的護士註冊申請表,向主管部門提交健康檢查證明和工作單位證明,繳納專業學歷證書、身份證明和執業證書,並繳納報名費。護士註冊有效期為兩年。護士可以在註冊期滿前60天重新註冊。除了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單位證明、執業證明,很多省、自治區、直轄市還規定繼續教育是重新註冊的條件。比如《河北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再次註冊,還必須提交繼續教育證明。繼續教育包括:(1)專業培訓;(二)參加專業課、培訓班和講習班;(三)參加學術會議;(四)參加學術講座;(五)參加示範教學;(六)參與安全法規的討論;(七)參加專業在職學習或業余學習。“這些條件的規定,有力地促進了護士知識的更新和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促進護士註冊繼續教育的作用。第壹條為了規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未經執業註冊的,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註冊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註冊的具體辦法,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五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完成教育部、衛生部規定的護理與助產學普通全日制課程3年以上,包括在教學和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踐,並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a)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功能障礙。
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護士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在專業學習中的學歷證明和臨床實踐證明;
(四)護士資格考試成績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在6個月內為申請人出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考核合格的,準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執業地點等個人信息。
《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壹印制。
第九條申請執業護士註冊,應當自護士資格考試合格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教學和綜合醫院接受臨床護理培訓滿3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第十壹條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護士註冊續期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在6個月內為申請人出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考核合格者,予以更新。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延續註冊:
(壹)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二)被暫停執業活動的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集體申請其聘用的護士註冊和延續註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壹)註冊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到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的,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
重新申請註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3年以上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教學和綜合醫院接受臨床護理培訓滿3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護士在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註冊。
但是,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或者批準的任務,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活動除外。
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點的註冊機關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查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接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通知其原執業地點的註冊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護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註冊:
(壹)註冊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到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的;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的,準予護士執業註冊;
(二)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的,不得註冊為護士。
第二十條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護士,並給予警告;已經登記的,應當註銷登記。
第二十壹條在內地完成護理和助產專業學業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註冊護士。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註冊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有合同關系,承擔護理臨床實踐任務,並能按照護理臨床實踐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規定的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