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自由職業者進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第三條職稱評審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地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第四條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職稱評審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行業職稱評審的管理和實施。第五條職稱評定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
各職稱系列的國家標準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區域性標準由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單位標準由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
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第二章職稱評審委員會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各用人單位應當申請成立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價和鑒定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對編制單位負責,受編制單位監督。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職稱系列或專業設立,不得跨系列設立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第七條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
申請成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是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的單位的主要職稱系列或專業;
(2)擬評價的職稱系列或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能夠代表該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有壹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合格的高級職稱評審專家;
(四)開展高級職稱評審的能力。第八條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審批和備案管理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的有效期限不超過3年,有效期滿應重新核準備案。
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設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備案;各地區設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備案;其他用人單位設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批準並備案。
申請設立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條件和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制定。第九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和副主任。按職稱系列設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不少於25人,按專業設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不少於11人。各地區設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數量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第十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職稱系列或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職稱;
(四)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職責。
評標專家的任期不得超過3年。第十壹條地區、部門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並從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參照本規定第八條進行核準和備案,從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組成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不予備案。第十二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單位可以設立職稱評審辦公室或者指定專門機構作為職稱評審辦公室,負責職稱評審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