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方案是企業改制的指導性文件,壹經主管部門批準,將成為企業改制具體操作流程的“綱領性”文件。當然,重組方案也可以細化到每壹個細節操作。判斷重組方案優劣的核心標準是其可操作性。具體而言,重組方案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它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和方針。
國家對國有企業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據是:
1.1993 1.1.1.04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指出,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產權清晰、責任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
2.1999年9月22日,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發布了《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重申了推進國有企業改組和發展任務的緊迫性。推進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繼續推進政企分開,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實現大中型企業規範的公司制改革。
3.5438年6月+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結合上述相關政策,在重組方案設計過程中,必須體現政策要求,把握正確的改革方向。
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在改制方案設計中應充分考慮改制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現代企業模式構建改制企業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實踐中,很多企業對上述政策理解不準確,認為重組只是股東數量和性質的簡單變化。改制後企業股權仍相對集中,最終導致改制失敗或需要二次改制。
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核心是產權的流動性,但不能片面追求所謂的“流動性”,把國有企業賣掉。因此,重組方案中應考慮到重組帶來的各種負面影響,如妥善安排員工,避免影響社會穩定。
另外,重組方案中要充分考慮企業重組後的發展。國有企業改制後,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獲得長遠發展,各方應對改制後企業的後續發展做出安排。
二、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是國有企業改制成功的關鍵。關於國有資產的管理,國家頒布了許多法律法規,國資委成立後專門頒布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特別註意以下問題:
1.重組方案應當以現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為依據,操作應當規範。在實踐中,很多改革方案沒有註意到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沒有涉及甚至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使得改革方案不可操作。特別是在2004年2月6日《SASAC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生效後,許多企業仍然沿用以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來設計重組方案,重組方案自然不可操作。
2.在改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明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形成相應的內部決策文件(具體包括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審議意見和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3 .改制方案(包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應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如果未獲得上述批準,轉讓可能無效。
4.重組方案應當涉及資產核實、資產評估等事項。資產評估通過或備案後,將作為轉讓定價的參考。未經資產評估,不得直接確定交易價格。
5 .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必須進入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如果有競拍者,也要拍賣或競價。無競買人時,可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實踐中,很多改制企業考慮到時間成本,沒有進入市場公開交易,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嫌。
6.企業改制後轉讓方不再持股的,還應簽署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文件。
7.要確保與改制企業有關的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事項能夠得到妥善解決,否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能無效。
8.關於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品牌/商譽等。)轉讓時要充分考慮。如果無形資產的價值不能在交易價格中得到體現,就會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9.關於支付方式。按照規定,受讓方首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余部分在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的條件下,可在產權轉讓後壹年內付清。
最近媒體頻頻曝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之壹是沒有依法公開轉讓。因此,按照現有規定進行“陽光交易”是規避企業和責任人政策風險,確保重組成功的唯壹選擇。
三、遵守現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在企業重組中,往往會涉及到重組操作的細節,而這些實施細節也會是日後簽訂的相關協議的內容,也會涉及到不同法律主體(多為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重組方案應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應註意以下問題:
1.關註是否違反公司對外投資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企業重組往往涉及股權轉讓和設立新公司(mbo),因此必須遵守《公司法》中對公司外資比例的限制。壹些特定的公司可以有例外,比如風險投資公司。
2.該方案涉及公司對外投資,需要註意的是需要公司相應的權力部門做出決議。
3.重組方案涉及向非股東的第三人轉讓公司股權的,必須以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為前提,否則前述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4.價款的支付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5.重組方案中涉及債權債務的轉讓。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債務的轉讓需要征得原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
6.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合並、分立等事項的,在相關方案設計中還應考慮《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
7.重整計劃附有相關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要充分考慮保護相關利益者的利益。
改革涉及國家、企業、企業職工、上下遊企業等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能否兼顧各方利益也是影響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之壹。國企改革首先要充分保障企業職工的利益,這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要從政治角度考慮。談到重組方案,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問題:
1.在改制方案過程中,首先要明確改制企業職工的現狀,如職工基本情況、社保情況、安置費用預算等事項,這是設計職工安置方案的前提。
2.先解決企業改制前的遺留問題,即企業改制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被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用企業改制的現有資產清償。
3.勞動關系的處理。包括:改制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和期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總額)。
4.原企業拖欠富余職工工資、醫療費等債務,以及還款方式。
5.社會保險關系的延續。包括:原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改制企業職工社會保險。
由於國家對職工利益的保護只有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施有很強的地方政策性,這也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
此外,如何協調改制企業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尤其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是壹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在實踐中,解決改制企業債務問題的途徑有很多,如“債轉股”、“債權轉讓”、“吸引投資資金清償債務”、“改變債務條件”等。具體方法要根據重組方式和債權人的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