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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實施礦產資源政策法規

壹、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探政策

制定相關政策的基本原則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地質勘查體制,實現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分開運行。國家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為礦產資源規劃和管理決策提供依據,為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提供基礎信息服務,降低投資風險;通過政策引導和支持,鼓勵多渠道社會投資開展適應市場需求的商業勘查,逐步形成商業勘查為主體、公益性調查評估與商業勘查相互促進、良性循環的新局面。

組織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重點開展基礎地質調查和地質工作水平較低地區的礦產資源遠景評價。積極開展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物化探遙感調查等基礎地質工作,加強西部地質工作薄弱地區的基礎調查工作。優先開展西部礦產資源潛力調查評價和全國急需礦種調查評價。從國家長遠戰略利益出發,加強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研究和開發,提高我國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的能力和地位,維護國家在國際海底區域的資源權益。

國家鼓勵多渠道利用社會資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目標,開展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重點鼓勵國內資源不足的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環保煤、地熱、優質錳礦、鉻、銅、金、銀、鎳、鈷、鉑族金屬、鉀鹽等重要礦產的勘查;鼓勵在中西部地區、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資源潛力大的地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滿足市場需求;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區特別是資源枯竭礦區周邊和深部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增加後備資源,減緩產量下降。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政策

保持礦產資源開發總量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鼓勵開采國內緊缺的礦產資源,限制開采供過於求的礦產,限制出口型礦產的生產和保值。

加強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利用,提高原油生產能力,把天然氣開發放在重要位置,為實施“西氣東輸”提供穩定可靠的資源基礎;積極支持煤層氣資源開發利用,加強煤炭生產礦井煤層氣抽采利用。控制煤炭開采總量,限制高硫煤和高灰煤開采,加強優質煤、環保煤和特種煤的保護性開采,積極開發和推廣潔凈煤技術,優先發展煤炭氣化液化技術和煤炭洗選加工技術。加強鈾資源的開發利用,優先發展地浸、堆浸和原地爆破浸出,適當發展常規礦冶,保證國內對鈾的需求。鼓勵因地制宜開發利用地熱資源。

鼓勵開采銅、金、銀、鉭、鈮等礦產。限制鎢、錫、銻、稀土、鉬、汞等礦產的開采,嚴格控制開采總量。控制新建鋁土礦,鼓勵現有鋁礦提高采選冶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嚴格控制重晶石、螢石、菱鎂礦等出口型礦產的開采總量。限制石棉礦的開采。暫時不再新建硫鐵礦。擴大鉀礦開采規模,研發含鉀巖石農業應用技術。加強環保、節能和農用非金屬礦產的開發利用。鼓勵開采符合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非金屬礦用於建築材料。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拓展非金屬應用領域,研發非金屬新產品,提高裝備水平,大力發展深加工。

第三,礦產資源保護政策

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嚴禁小批量開大礦,壹礦多開,亂挖亂挖。因地制宜確定和控制礦區最小開采規模。對新增礦產資源開采項目,要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保礦產資源的規模化開采和集約化利用。對開采規模與礦區儲量規模明顯不協調、資源破壞浪費嚴重的生產礦井,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統壹規劃,限期整頓兼並,走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之路。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劃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依法實行計劃開采和特殊保護措施。在國家規劃礦區範圍內,不得設置與礦床儲量規模不相適應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國家規劃礦區總體開發規劃。禁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適宜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區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對目前不能經濟開發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貧礦或者難選礦床,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不得進行破壞性開采。加強主焦煤等稀缺資源保護。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大型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建設,建設單位必須向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科學論證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覆蓋重要礦床。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開采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伴生礦產的綜合利用水平必須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提高資源利用技術水平,研發礦產品深加工技術、貧礦和難選礦石利用技術、節能降耗技術,支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特別是深部開采和低品位難選礦石開發利用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四,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政策

鼓勵礦山企業積極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開發利用多種綜合礦床,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包括伴生礦產的綜合開發利用措施。鼓勵礦山企業對“三廢”的綜合利用進行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改造。推進節能降耗,不斷提高單位能源和礦產資源的國民經濟產出率。發展礦產品深加工技術、新能源和新材料技術、節能、節材、節水、降耗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消耗水平。積極開發稀缺資源的廉價替代品。鼓勵廢舊金屬等二次資源的回收利用。

五、利用外資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政策

國家鼓勵和保護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中國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允許外國投資者和中國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組織的形式勘探礦產資源。外商投資企業和非法人合作組織發現具有商業價值的礦種後,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取得采礦權的條件,國家保障其依法取得采礦權。鼓勵外商與國內礦山企業建立合資、合作關系,提高采選冶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場競爭力。鼓勵外商在中西部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參與合資、合作開采,不得非法向外商索要各種形式的股份或利潤分成,不得隨意檢查或攤派,不得非法增設收費項目;積極改善區內外商投資條件,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礦業秩序,保護外商合法權益。加強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制建設和政策引導,明確、簡化和規範外商投資審批程序,及時提供地質、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種信息服務。

不及物動詞國外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政策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勘探開發境外石油、天然氣、富鐵礦、優質錳礦、銅、鉀鹽以及國內資源不足或者國民經濟發展需求大的鉻、鉑族金屬等稀有礦產;支持資源潛力大、資源互補性強、投資環境好、與中國關系友好的國家勘探開采礦產資源。境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組建具有國際礦業投融資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新型跨國公司。國家通過國際科技交流和經濟合作等多種形式,對世界特別是周邊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的資源條件和投資環境進行調查研究,建立全球礦產信息系統,為企業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建立健全國內企業境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規範投資和經營行為,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外交支持。建立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風險基金,支持和引導部分符合條件的地質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逐步形成在境外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能力。

七、礦產品進出口政策

根據比較優勢原則,調整礦產品進出口結構,提高進出口效益。適度控制低價原生礦產品出口和深加工高附加值礦產品進口,鼓勵深加工高附加值礦產品出口和原生礦產品進口。加強對鎢、錫、銻、稀土、螢石、重晶石等出口型礦產品出口總量的調控,鞏固和加強在國際市場的主導地位,獲得最佳外貿經濟效益。嚴格執行礦產品出口許可制度,按照“公正、公平、競爭、效率”的原則改革出口配額分配方式,確保國家礦產品出口戰略的實施。

八、礦產資源戰略儲備政策

為確保國家安全,應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戰略礦產儲備體系,以增強抵禦突發事件、應對國際動蕩和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戰略礦產儲備采取國家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的方式:依靠財政等手段逐步建立國家戰略儲備;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強制要求戰略礦產生產銷售企業和消費大戶保持壹定比例的戰略礦產儲量。實施戰略礦產儲備的重點是:壹是供應短缺將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產生較大影響,特別是主要依賴國外資源、需要大量進口才能滿足需求的礦產短缺;第二,中國在國際市場上處於優勢地位,其出口對國際市場價格有重要影響。“十五”期間啟動戰略石油儲備。

九、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政策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地復墾制度和排汙收費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改善礦山生態環境,逐步建立環境友好型礦山。

禁止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重要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開采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有不可逆破壞作用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禁止用土法開采冶金礦石,禁止用土法冶煉汞、砷、鉛和鋅、石油、焦炭、硫磺和明礬。限制新建、改建含硫量大於1.5%的煤礦,禁止新建含硫量大於3%的煤礦。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可視範圍內進行露天開采。

新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研究和論證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避免或減少對大氣、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響和破壞。,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依法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並按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等義務。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探索新機制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綜合治理。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礦山環境保護投入機制,恢復治理礦區生態環境,復墾礦山受損土地;礦山“三廢”的綜合治理與利用:加強對礦山開發引發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次生地質災害以及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水土流失等環境問題的預防和監測,及時組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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