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壹,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顯然,這裏的規定明確限制商業銀行在中國從事股票業務。值得註意的是,這裏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定義“股票業務”,其範圍可以理解為極廣也可以理解為極窄。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傾向於廣義理解。商業銀行不僅可以直接投資股票,還可以從事股票發行和承銷業務。這種模糊的定義為商業銀行間接介入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壹定程度上從事了涉及股票的金融業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的不準確理解,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準確界定,這在即將修訂的《商業銀行法》中得到最好的體現。
此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與銀行、信托、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機構分開設立。這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法律限制
中國的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是區別對待的。《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作出壹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裏只涉及兩種債券,金融債和國債,不涉及企業債。這說明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公司債券。
在《商業銀行法》頒布之前,國務院於8月發布了《公司債券管理條例》,1993。關於公司債券的承銷,《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發行的債券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這裏的規定將債券發行的承銷主體限定為“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主張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商業銀行不能納入“證券經營機構”的範疇。同時,公開發行和私募公司債券是否必須由證券經營機構完成,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顯然,這種模糊的規定無疑會阻礙商業銀行介入公司債券承銷領域。事實上,壹些商業銀行壹直致力於申請這項業務。但這需要突破《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行政法規也對公司債券的直接投資進行管理。《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公司債券。這壹規定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用吸收的存款購買企業債券,但銀行自有資金能否用於投資企業債券也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顯然,這部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
三、商業銀行進入產權交易領域的法律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中國境內的非自用不動產,不得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該規定在限制商業銀行進入產權市場方面有以下特點:壹是沒有直接、籠統地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進入產權市場,而是規定不得投資某些禁止性行業;第二,雖然通過上市明確了其限制範圍,但這次上市的範圍極其廣泛,因為只允許商業銀行投資自用不動產和銀行機構。這兩個特點制約了銀行在產權市場的發展。意味著商業銀行可以參與除銀行機構以外的產權交易,其他產權領域的交易將受到限制。
值得註意的是,《商業銀行法》還考慮到了在銀行經營中持有其他企業產權或不動產的可能性。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通過抵押或者質押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1年內處分。這壹限制進壹步限制了商業銀行在產權市場的操作空間。最近,在關於修改《商業銀行法》的討論中,許多學者和銀行從業人員要求延長商業銀行持有其他企業股份或不動產和動產權利的期限,以便商業銀行能夠最大限度地處置其資產。
四、對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限制
在《商業銀行法》關於商業銀行業務範圍的專章中,參與基金交易或管理的內容不在許可的業務範圍之內,法律中也沒有直接限制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特別規定。根據1997 11 6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所謂基金,是指具有* * *收益和* * *風險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將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基金托管人管理,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從事股票和股票。從這個意義上的基金市場來說,商業銀行的操作空間極其有限。由於《條例》對發起人的要求,商業銀行被排除在外。《辦法》第七條規定,主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麽商業銀行可以成為發起人嗎?很明顯,按規定是禁止作為主要發起人的。可以是非主要贊助商嗎?沒有明確禁止這種方法。
另外,從《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來看,商業銀行不能作為發起人,因為法律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資金自然應該納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同理,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在基金市場上,商業銀行的定位主要是充當基金托管人。
動詞 (verb的縮寫)商業銀行進入新興資本市場的制度約束
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下,壹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監管不到位的新品種、新業務在我國資本市場不斷孕育,這些新業務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這些新品種、新業務有壹部分來源於傳統銀行業務,可以說是某種意義上的自然延伸,如房地產抵押擔保市場、股票質押市場、新權利質押市場(如高速公路收費權質押、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氣收費權質押等等)。《商業銀行法》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入這些市場,但也缺乏法律規則對這些市場進行系統規範。目前只有壹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來規範,有些極其簡單原則,有些則根本無規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