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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動合同法面臨哪些問題和挑戰?

《勞動合同法》實施將近兩年。雖然勞動關系總體穩定,但各方面突出的問題很多,實施中也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現行勞動合同法面臨的問題和挑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就勞動合同法本身而言,有些條款過於原則、不明確,有些條款存在缺陷或漏洞。比如,大部分企業反映《勞動合同法》只註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卻忽視了企業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有些工人雖然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於工資等福利的影響,說走就走。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和處罰條款,企業也沒有辦法應對。再比如,《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以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訂立勞動合同。對於前兩種合同,《勞動合同法》給予了全面有力的保護,但對於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律保護力度不足。《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和標準,很可能導致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被濫用,成為用人單位逃避經濟補償的避風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為完成壹定工作任務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僅在解除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也不用擔心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大降低了用工成本。再比如,《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也存在爭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這壹規定,勞動者在遵紀守法、努力工作、勝任工作的條件下,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他們想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而,這項規定在實踐中卻產生了相反的效果。用人單位普遍極不願意與普通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法律剛性約束的前提下,他們會盡量避免,盡量減少第二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使該條款不合格,導致勞動合同期限更短。

(2)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知識不足。從企業角度看,部分企業規避了勞動合同法。壹些管理不規範的企業,壹直將社會保險等未完全履行的違法成本等同於企業新的生產成本,認為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因此對法律的實施持否定和回避的態度。壹些企業對無固定期限合同反應強烈,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無異於給員工壹個“鐵飯碗”,將勞動保障成本轉嫁給企業,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限制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於是壹些地方出現了“華為門”、“沃爾瑪辭職”等“裁員”或“重新競聘上崗”的現象。有些企業即使和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夠規範。合同條款內容簡單空洞,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如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福利待遇等,都沒有詳細列入或表述。從勞動者的角度來看,部分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也比較淡漠。壹般認為,勞動合同法試圖通過保護勞動者來實現穩定的勞動關系。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得到工人的積極響應。壹些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認為簽訂勞動合同會影響自由流動,“束縛”自己的手腳。特別是壹些中高層管理人員和高科技人員,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尤其是長期合同)會影響他們向更高層次發展,不利於自由就業。在相當壹部分農民工中,大部分農民工認為自己上班閑著,種地忙著,簽了勞動合同就不能自由來去。

(3)部分行業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率較低。溫嶺市的壹項調查顯示,部分行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尤其是民營企業中的中小型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大多規模較小,用工靈活,企業用工管理和政府監管存在薄弱環節。他們習慣於傳統的就業方式,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較弱。很多中小企業沒有專門從事勞動管理的機構和人員,缺乏勞動規章制度,部分企業邊建設邊生產,導致勞動合同難以簽訂和履行。壹些特殊行業和群體,如代理人、促銷員、兼職、多重勞動關系等多種用工形式並存,導致用工主體不清、關系不清,也影響了勞動合同的簽訂。筆者也註意到,由於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行業和建築行業人員流動性大,很多人在壹個月內就離開了同壹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很難規範。

(四)勞動監察執法力量不足。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者依法維權的意識增強,勞動爭議案件也大量增加。在這種形勢下,勞動監察部門承擔的責任越來越重要,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真正實施的重要保障。但從目前各級勞動監察部門來看,監察網絡還不夠完善,執法力量普遍不足。據在溫嶺市的調查,市、鎮(街道)兩級每個監督員所監管的企業都在1000家以上,監督員為職工服務的比例在數萬人以上。無論是機構還是人員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難以實施有效監督。由於監管力量的缺失,監管力度直接軟化,導致更普遍的現象: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無人追究;非法用工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關註;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沒有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條例》處罰任何人。這些問題的存在,大大降低了這部法律的實際執行效果,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五)相關配套制度尚不完善。比如在社會保險方面,雖然勞動合同法進壹步強化了社會保險制度,但是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還不夠完善,不能跨地區自由轉移接續。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只能拿走個人部分,不能拿走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使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意圖落空。又如勞動保護、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完善,影響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國務院去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雖然明確了壹些條款,但仍有壹些條款需要進壹步明確。再比如,《勞動合同法》和《工會法》需要進壹步銜接。在實踐中,基層工會組織很難有效地組織和代表雇員和雇主進行平等協商和對話。壹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工會很少真正發揮作用,因為工會領導人受雇於企業主,導致壹些企業非法用工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得不到糾正。

(六)當前金融危機給《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帶來了新的挑戰。自去年6月5438+10月以來,金融危機在全球範圍內迅速蔓延,並深度影響中國,導致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經營困難加劇,虧損企業和虧損行業增多,關閉企業數量大幅增加;城鎮新增就業崗位減少,部分企業裁員,部分企業提前或長期休假,雖然不裁員。下崗農民工和返鄉人員增多,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突出,使勞動合同法在實施第壹年面臨嚴峻挑戰。就企業而言,由於經營困難,企業欠薪情況增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難度加大,壹些地方還出現了企業主欠薪逃匿現象。就勞動者而言,由於工作崗位的減少,工作競爭更加激烈。很多員工明知企業老板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也只能忍氣吞聲,害怕自己丟了工作,生活難以維持。這是當前《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的壹個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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