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種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規章。因為法律對行政權的規定往往是原則性的、抽象的,需要行政機關進壹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尚未制定法律的,除涉及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處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務院行政職權的事項。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的各種法規。因為法律中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和抽象,需要行政機關進壹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首先,簡述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征。
(1沒有統壹完整的行政法規範;(2)行政法規範表現為多種法律形式,是具有不同效力層次的行為規範的統壹;(3)行政法規範多,內容廣泛;(4)行政法規範具有明顯的可變性;(5)行政程序規範是行政法中特有的行為規範,通常與行政實體規範相互交織,並存於同壹法律文件中。
第二,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應當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文件,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實施。
行政法規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壹般適用於地方行政工作。行政法規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依據,其數量、適用範圍和使用頻率居所有行政法形式之首。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的各種法規。因為法律中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和抽象,需要行政機關進壹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首先,簡述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征。
(1沒有統壹完整的行政法規範;(2)行政法規範表現為多種法律形式,是具有不同效力層次的行為規範的統壹;(3)行政法規範多,內容廣泛;(4)行政法規範具有明顯的可變性;(5)行政程序規範是行政法中特有的行為規範,通常與行政實體規範相互交織,並存於同壹法律文件中。
第二,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應當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文件,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實施。
行政法規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壹般適用於地方行政工作。行政法規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依據,其數量、適用範圍和使用頻率居所有行政法形式之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