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於此類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並申領暫住證;
(三)將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職業或主要收入來源、服務等基本信息向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定期檢查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停止房屋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七)出租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住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口,必須按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三)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出租房屋存在不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消除;
(五)租賃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品;
(六)集體或單位租賃房屋,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處罰:
1,警告
指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並保證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針對初犯、偶犯以及違法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需要註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不同於行政處罰中的警告和民事強制措施中的告誡。
2.罰款和拘留
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交納壹定數額的錢,以處罰其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壹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對賣淫、嫖娼、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者,處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予以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或者單處3000元以下罰款;非法運輸、銷售、使用罌粟殼的,除收繳、扣留外,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為賭博提供條件,制作、復制、傳播淫穢物品的,除處15日以下拘留外,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3.1天和15天。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較重處罰。這主要是針對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法律依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
第七條: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並申領暫住證;
(三)將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職業或主要收入來源、服務等基本信息向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定期檢查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停止房屋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七)出租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住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口,必須按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三)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或者轉借給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出租房屋存在不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消除;
(五)租賃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品;
(六)集體或單位租賃房屋,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