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學者對什麽是人權有不同的定義。有學者認為,人權的本意是指某種道德觀念或價值觀念,因此是壹種道德權利和義務。壹些學者認為人權是壹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民主權原則被憲法確認後,人民作為國家的主權者,自然應該成為享有人權的主體。有學者指出,人權的內涵應該從三個層面來揭示:第壹,人權是壹種道德權利,屬於應有權利的範疇,是指人應該擁有的權利。第二,人權本質上是國內法管轄的事項,是壹項法律權利。最後,人權也必須是壹項真正的權利,壹項真正的權利。美國倫理學家A Gewirtz認為,人權指的是狹義的權利,即索賠權。這種權利的結構可以理解為:A因Y而擁有X對B的權利..包括五個因素:(1)權利A的主體,即權利人;(2)權利的性質;(3)權利X的客體;也就是說,權利指向什麽;(4)權利答辯人B,即負有義務的人;(5)論據基礎和權利基礎。這五個方面充滿了學者的論證。另壹位美國學者costas douzina認為“人權”是壹個復合範疇。人權有時指人,有時指人的自然性,這與人道主義思潮及其法律形式密切相關。有學者認為,人權只能在道德意義上使用,只能限定在道德意義的範圍內。“人權被認為是人們的道德權利,這是由於他們的自然能力,而不是由於他們可以進入的任何特殊秩序或他們必須遵循的特定法律制度。”我們認為,人權是基於人的自然屬性對人應有的道德權利的期待,充滿了人的偏好或價值選擇,人權的實現離不開人的社會屬性。
人權是歷史的產物。起初,人權是與特定的階級利益聯系在壹起的,新興資產階級把人權作為反對政治獨裁和保守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鬥爭武器。最早提出人權口號並從理論上加以證明的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他們從社會契約論結合自然法理論出發,認為在國家產生之前,人類曾經生活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自然權利。這個國家的誕生是因為人們聚集起來組成壹個政府來保護這壹自然權利。荷蘭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創始人格勞秀斯首次使用了“人權”壹詞,並在其代表作《戰爭與和平法》中用專門的壹章論述了“人類的普遍權利”。另壹位荷蘭思想家斯賓諾莎首先提出並論證了“天賦的權利”。英國思想家洛克將人權理論系統化。他總結了前人關於人權理論的成果,使之成為壹個相對完整的理論體系。盧梭等人從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基礎推導出人民主權的思想,將自由平等上升到政治權利的高度。
與人權相關的壹個概念是基本人權。中國學者普遍認為,基本人權構成了人權的核心部分,具有穩固性、排他性和母系性的特點。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和人權理論的不斷發展,基本人權的內容也在不斷變化。資產階級國家建國之初,受洛克和盧梭思想的直接影響,最早確認人權的政治文件《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和民權宣言》並沒有明確提出“基本人權”的概念,只是列舉了具體的人權: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和財產權;還有安全、追求幸福、反抗壓迫、法律救濟、訴訟中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等權利。可以認為,當時的基本人權是指前四項權利,這四項權利構成了壹個以財產權為基礎,以平等權為核心的邏輯體系。之所以要以平等權利為核心,是因為資產階級當時面臨著反封建專制和等級特權的時代需要。
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為了確立自己階級的特權,必然要聲討平等權的意義和作用,強調建立在自由競爭基礎上的自由主義思想。壟斷資本主義尤其是法西斯主義的出現,極大地動搖了自由主義的根基,甚至對人類最基本的生存自由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針對社會的客觀需要,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四項基本自由”的思想,自由從此在基本人權中占據重要地位。二戰後幾乎所有的國際人權文件都把基本自由和基本人權並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是壹個顯著的例子。
隨著二戰的結束,民族國家的獨立運動和殖民地國家的非殖民化運動為人權運動註入了新的發展動力。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廣泛傳播,甚至打破了以往西方思想家固步自封的人權理論風格,使人權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其中,新增加的人權是:第壹,發展權。發展權包括個人發展和集體發展。例如,《非洲憲章》第22條過分規定:"所有族裔群體都有權在適當顧及其自身自由和個性以及平等分享人類共同遺產的情況下獲得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第二,環境權。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首次承認了環境權,後來許多多邊和雙邊國家協定也承認了環境權。當今,環境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越來越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環境權無疑應該成為壹項重要的人權。第三,自決權。過去,自決權被國家社會承認為被壓迫民族爭取獨立的權利,但現在它被認真視為各民族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道路的重要權利。
由於人權的概念與價值觀念密不可分,因此出現了各種關於人權的理論爭議,其中最重要的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與資本主義人權觀的劃分:(1)在人權的來源方面,資產階級認為人權是自然的,而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權是歷史和商品經濟的產物;(2)就人權的性質而言,資產階級主張普遍人權,而馬克思主義認為不是“普遍的”或“超階級的”,而是具體的、上等的;(3)在人權的範圍和內容上,資產階級堅持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只是個人和私人的權利,而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權除了個人和私人的權利之外,還應該包括集體的權利,如被壓迫民族的自決權、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等。
二、基本人權原則的憲法形式
基本人權原則作為憲法原則的精髓,就是要使基本人權成為憲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成為判斷憲法是否是“好憲法”的重要標準。
《獨立宣言》和《人權與民權宣言》第壹次將基本人權規範為資產階級爭取民主的政治行動綱領。《獨立宣言》明確宣布:“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國的《人權與民權宣言》以更大的激情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權利面前永遠平等;任何政治組合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人民天然的、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它還強調,沒有壹部憲法不保障權利。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為了兌現當年對人民的承諾,不僅將《人權和民權宣言》作為1791憲法的序言,而且在憲法正文中專門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美國的制憲者最初認為,憲法的存在本身就是基本人權的保障,只要美國獲得了獨立地位,人民固有的自然權利自然會得到實現。因此,1787的美國聯邦憲法並沒有規定基本的人權原則。後來,由於傑斐遜等民主黨人的大力抗爭,美國於1791通過了十項憲法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壹些基本權利,並進壹步宣稱憲法中列舉的壹些基本權利不應被解釋為鬥爭或蔑視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法國和美國憲法對基本人權原則的確認構成了壹種範式,對當時或後來許多國家的人權憲政產生了重要影響。
中國的人權觀念經歷了壹個從不談論人權到回避談論人權,從爭論人權到接受人權,再到充分理解人權的過程。199111110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發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中國政府首次以白皮書的形式向世界介紹中國人權狀況的變化,闡述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的原則立場和基本政策。在憲法中,基本人權原則只是以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民主體地位的形式體現出來。
概括起來,當今世界各國憲法體現的基本人權有四種形式:第壹種是法國式的,即以《人權宣言》為序言,同時規定壹定數量的公民基本權利。這種憲法風格現在很少被各國采用。二是在憲法序言中確認人權的基本原則,然後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人權的範圍和內容。這種形式為當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如現行的法國憲法和孟加拉國憲法。三是在憲法中列出壹章或壹節來確認基本人權原則,有人把基本人權原則作為確認人權的章或節。前者如菲律賓憲法第13章,標題為“社會主義與人權”,在這壹章中規定了基本人權的範圍;後者,如意大利憲法,在“基本原則”的總標題下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及其具體內容。第四種形式沒有規定人權的基本原則,甚至沒有“人權”二字,只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前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在第壹章“基本權利”中規定了人權的範圍;美國憲法及其權利修正案僅包含關於公民權利的具體規定,沒有用文字宣布基本人權原則。
在談及基本人權原則的憲法體現時,還應註意國際條約對基本人權原則的規定。基於不同因素的考慮,各國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來處理國際條約與本國憲法的關系。荷蘭主張,如果《憲法》和《條約》發生沖突,應以《條約》為準。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本憲法和根據本憲法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以合眾國名義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條約,是合眾國的最高法律。即使它們與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相沖突,各州的法官也應遵守它們。”美國人認為憲法和條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們認為,對於遵循上述兩項原則的國家,國際人權公約關於基本人權的規定在這些國家具有憲法意義。戰後最著名的國際人權公約是《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世界人權宣言》主張對兩種基本人權進行分類,即人權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另壹種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規定,加入條約的國家承擔立即履行的義務,而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它們承擔“逐步履行”的義務。
三。基本人權原則的適用及相關問題
作為壹項基本的憲法原則,基本人權在憲法制度中的適用往往導致以下問題:
第壹,如何調整主權與人權的關系。從現代法哲學和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人權和主權在本質上是統壹的。因為在現代社會,人權是人民的人權,主權也是人民的主權。隨著戰後以聯合國為代表的國際組織的出現,以及保護個人、少數民族、種族和群體不受國家侵犯的國際人權保護原則的出現,國家主權與人權的關系趨於緊張。保護人權是否允許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對壹個主權國家進行有限的幹涉?人道主義幹預的原則和範圍是什麽?當尊重國家主權和避免人道主義災難發生沖突時,應該做出怎樣的選擇?諸如此類,上述問題不僅是國際政界討論的問題,也是適用基本人權這壹憲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的問題。我們認為,隨著人類壹體化的發展,人類的相互依賴性日益增強,以及人類的自然性所導致的道德尊嚴,我們迫切需要謹慎對待人權與主權的關系。其具體做法是打破主權概念的堅冰,反對將主權推向極端,從總體上討論主權與人權的關系。公認國際社會有權限制甚至制裁壹個國家濫用主權,肆意踐踏基本人權,並基於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基本道德價值,在堅持公正和正當程序的前提下構成國際犯罪。
第二,如何處理基本權利的沖突。權利的實現有壹個維度問題。權利的積極程度是權利所代表的利益和價值得到充分實現。權利的消極維度是因為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發生沖突,導致權利指向的目標無法實現。由於基本權利的範圍是不確定的,而且由於構成基本權利體系的權利沒有形成層級,因此在運行過程中,特定的基本權利與其他基本權利發生沖突是很自然的。比如環境權與財產權的沖突,自由權與人格權的沖突等等。在過去,處理權利沖突的原則通常是犧牲壹種權利來拯救另壹種權利。按照現代博弈論,首先要追求壹個雙贏的正和結果,即權利平等保護原則,然後才是考慮社會利益優先原則和普遍利益優於特殊利益,兼顧特殊利益的原則。
第三,如何處理基本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壹些學者否定基本人權的普遍性,不僅是因為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者認為人權是具體的、階級性的,也是因為壹些西方學者強調人權與社會文化環境的聯系,導致擔心人權的普遍性會導致人權世界主義。我們認為,雖然確定普遍人權的範圍極其困難,但只要承認人是壹種存在,就必然存在壹種適應不同社會和國家的最基本的人權。
第四,基本人權條款對第三方的影響。作為國家民主和推進法治的標誌,基本人權條款能否在私法關系中直接適用和援引,除了規範國家權力之外,是憲法基本人權條款對第三人的效力,還是有些學者所說的“憲法私有化”的問題。壹些國家的憲法條文對此有明確規定。例如,《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1949)規定:“下列基本權利是直接可執行的法律,使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承擔義務。”葡萄牙1982《憲法》第18條規定:“關於權利、自由和保障的憲法條款可以直接適用。瑞士、印度、俄羅斯等國憲法也有類似規定。此外,《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也規定:“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人人有權從國家管轄下的法院獲得有效的救濟。“在理論層面,各國學者持不同意見:如美國學者主張‘國家行為’理論。德國學者基於傳統的公權理論,認為憲法的基本權利對私人個體之間的關系沒有影響。二戰後,出現了兩種主張:直接效果論和間接效果論。我國憲法沒有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效力,理論界也是近兩年才開始關註這個問題,所以沒有形成成熟的命題。我們認為,從中國的憲法背景來看,憲法的調整範圍並不局限於傳統的公法領域,馬克思主義憲政理論並不認同公法和私法理論。推而廣之,憲法不能適用於我國私人關系領域似乎沒有理論上的障礙。但是,具體如何應用,值得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