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社會治安形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治安管理處罰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
壹、《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簡單程序:
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的,可以當場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沒有區別且不涉及其他違法犯罪的,可以當場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當場罰款1000元;實施當場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能夠證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2)壹般程序:
(1)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強制方式應限於傳喚被傳喚人到公安機關,必要時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器械。
違反治安管理的,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情況復雜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訊問查證拘留處罰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聽力。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10000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相關許可證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公安機關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3)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
(4)肯定。裁決書應立即填寫並向各方當事人宣布。裁決應移交給被裁決者。治安處罰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將結果通知被侵害人。
(5)執行力。
①執行拘留: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24小時內到指定的看守所接受處罰。無正當理由在看守所超過24小時不接受處罰或者抗拒執行的,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機械工具強制執行。拘留期間,被拘留者的夥食費由本人承擔。
②罰金的執行:
當場收繳。當場處罰的罰款在20元以下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應當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公安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罰款決定後,由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要求,可以當場收繳。
到指定銀行付款。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罰款應當通知當事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按日處以壹元至五元的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仍予執行。
(三)賠償損失、執行醫療費用:作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轉送;如果金額大,可以分期付款。拒不支付的,裁決機關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其財產抵充。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產等治安案件,需要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的,未達成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告知當事人作為民事案件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3.投訴和起訴
被判處治安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訴;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不含送卷宗途中、法定節假日和上壹級公安機關到市區以外的地方調查取證的時間、辦案人員在途中的時間和等待證人的時間)。對上壹級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起申訴或者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定繼續執行。被拘留人或者其家屬能夠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保證金應當按照規定退還。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特點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單壹制”處罰制度,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治安管理處罰作為壹種較重的行政處罰,在我國與刑罰密切相關。在我國的法律制裁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
(4)從強制處罰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對警察來說是強制性的。
法律客觀性: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決定。警告、50元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公安部《關於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也規定,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壹定的審判權。可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和裁決權屬於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1。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縣級公安機關。這裏的城市是指縣級市,不是直轄市,也不是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局(分局)、公安處、鐵路工程局、勘察設計院公安處、公安處、交通、港航公安局(處)、航務工程局公安局、民航公安處、公安分局、縣級林業公安局、公安部門。以上公安機關決定處以50元以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2.派出所可以對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輕微案件給予獎勵;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派出所和公安部門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權利。3.在沒有公安派出所的農村,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無權委托)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決定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根據《公安部關於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受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委托書。受委托的鄉(鎮)政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但不得采取當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