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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

法律主觀性: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七部委令第30號《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壹條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改變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絕繳納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招標人將沒收主動放棄投標的投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的投標保證金,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壹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簽訂的合同價格為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算術錯誤修正後的投標價格)。如果價格應高於放棄投標的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其差額也應是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最後需要說明的是,中標人在未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下主動放棄中標的,只能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標後如何合理放棄?相關回答1:關於放棄中標的後果,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七部委令第30號《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壹條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改變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絕繳納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招標人將沒收主動放棄投標的投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的投標保證金,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壹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簽訂的合同價格為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算術錯誤修正後的投標價格)。如果價格應高於放棄投標的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其差額也應是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最後需要說明的是,中標人在未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下主動放棄中標的,只能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關回答二:中標後如何合理放棄?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第四十五條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2.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八十四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壹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前30個工作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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