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安全生產法》有哪些規定?
1,安全生產管理政策
《安全生產法》第3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始終突出“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安全生產重在預防。學習、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必須把預防事故作為安
1.我國《安全生產法》有哪些規定?
1,安全生產管理政策
《安全生產法》第3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始終突出“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安全生產重在預防。學習、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必須把預防事故作為安全生產的重點和立足點,實行積極先進的管理。《安全生產法》關於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六個第壹”,即:
(壹)安全意識第壹
(二)安全投資第壹
(3)安全責任第壹
(D)首先建立規章制度
(5)隱患預防第壹。
(六)監督執法先行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該規定主要確定了以生產經營單位為主體,以依法生產經營為規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該體系包括四個方面:壹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二是規定依法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從各個方面制定了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範。三是強調加強管理、建立規章制度、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的決策者和指揮者,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只有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責任,才能真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重視和抓好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務和職責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4、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
工會是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代表職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它是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監督管理的重要補充。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並在《安全生產法》中規定了工會的地位和權利。
(壹)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
(二)工會對“三同時”的監督
(三)工會參與安全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法律應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地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發揮其監督管理主體作用,將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基本職責法定化。因此,《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分工,對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十分必要。《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安全生產機構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專業標準,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安全生產是壹個社會問題。如何引入社會中介服務機制,確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使其服務職能社會化、市場化、法制化,充分發揮中介服務在安全生產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是《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體系要解決的問題。
三、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壹)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2)事故責任主體
(三)法律責任追究
1,安全生產標準
2.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3、安全生產獎勵
以上是關於我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相關問題,國家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在法治國家必不可少。中國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可以保護中國人的生產,給他們法律保障。